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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治理、内控、管控事项清单的关联关系、联动逻辑及操作要点

2025-09-12 08: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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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的《治理主体权责事项清单》《集团管控事项清单》《内控清单》(以下简称“三大清单”)是现代企业制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三者既各有定位、各负其责,又相互支撑、协同联动,共同构成“治理定权责、管控强协同、内控防风险”的闭环管理体系。

一、三大清单的关联关系及联动逻辑

(一)核心定位与关联关系

《治理主体权责事项清单》——权责划分的“顶层设计”。核心是明确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及党委会,国有企业需纳入)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解决“谁有权力做什么、该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是企业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源头规则”。关联点是为其他两个清单提供“权责来源”——集团管控事项的审批主体、内控流程的决策节点,均需基于治理主体的权责划分确定(如董事会审批重大投资,对应集团管控清单中“重大投资”的管控层级,及内控清单中“投资决策流程”的审批节点)。

《集团管控事项清单》:集团与下属单位的“协同规则”。核心是明确集团总部与子公司(含孙公司等)在战略、财务、人事、投资、业务等领域的管控范围和方式(如审批、备案、指导),解决“集团管什么、子公司自主做什么”的问题,是实现集团资源协同、风险集中管控的关键工具。在关联关系上,一方面承接治理主体清单的“顶层权责”(如集团董事会的管控事项需在本清单中细化);另一方面为内控清单提供“管控场景”(如集团对下属单位的资金集中管理,需在内部控制中明确账户管理、资金调度的风险控制措施)。

《内控清单》——全流程风险的“防护网”。核心是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从业务发起、决策、执行到监督),明确各环节的风险点、控制措施、责任岗位及审批权限,解决“怎么做才合规、防风险”的问题,是保障治理有效、管控落地的“流程保障”。关联上,需嵌入治理主体清单的“决策流程”(如董事会决策的内控要求:议案合规性审查、表决程序)和集团管控清单的“管控环节”(如子公司投资备案的内控要求:材料真实性审核、集团复核流程),确保权责行使和管控执行的规范性。

(二)联动逻辑:从“权责划分”到“流程落地”的闭环

三大清单的联动遵循“治理定规则→管控划范围→内控保执行”的逻辑链条,形成管理闭环:

1、源头:治理主体清单明确“权责主体”

先通过治理主体清单界定“谁(如董事会/经理层/子公司董事会)有权力决定或执行某事项”(如“重大资产处置”由集团董事会审批),为后续管控和内控提供“主体依据”。

2、纽带:集团管控清单明确“管控范围”

在治理主体权责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该事项是否属于集团管控范围、管控层级(如集团审批/子公司决策后备案)”(如“子公司500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需集团董事会审批”),为内控流程划定“管理边界”。

3、落地:内控清单明确“操作规范”

针对前两者明确的权责主体和管控范围,细化“具体怎么做”(如资产处置的流程:可行性研究→风控评估→治理主体审批→执行→事后审计),并嵌入风险控制措施(如评估报告需第三方机构出具),确保权责不越位、管控不缺位。

二、三大清单的编制操作要点

(一)《治理主体权责事项清单》编制要点:“法定+约定”,边界清晰无交叉

1、依据法定权责,锚定“底线”

严格遵循《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法定权责”,确保不突破法律底线。

2、结合章程约定,细化“弹性空间”

基于企业实际(如规模、股权多元化、业务市场化程度、业务复杂度等),在章程中补充“约定权责”,避免权责空白或重叠。如明确“年度预算调整幅度超过10%需董事会审批”(而非仅原则性规定“预算由董事会审批”),或界定“经理层可自主决策的单笔采购金额上限”。

3、标注“权责衔接点”,避免“断头”

对跨主体的事项,明确衔接机制。如“子公司董事推荐”需经集团党委会前置研究,再由集团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的经营异常”需同步向股东会、董事会、党委通报。

(二)《集团管控事项清单》编制要点:“战略导向+分类管控”,适配性强

1、以集团战略为核心,划定“管控领域”

围绕集团核心业务、风险高发领域、关键资源、核心生产要素确定管控事项,避免“全而不精”。如非主业投资的管控严于主业投资,高风险业务(如期货)的管控严于常规业务。

2、按子公司类型“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

区分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核心/非核心子公司,采用不同管控模式(这里仅以按持股比例及战略重要性进行简要区分,详细见具体管控专题)。如对全资/核心子公司侧重“运营型管控”(如人事任免、财务收支审批);对控股/非核心子公司侧重“战略型管控”(如战略规划审批、年度目标考核);对参股子公司侧重“财务型管控”(如分红方案备案、重大关联交易知情权)。

3、明确“管控方式”,操作可落地

对每个管控事项,细化权责定位(关于集团管控中的权责用词,后续会出专题文章展开研究),以“审批/备案/指导”三类方式及标准为例:

▲审批:需集团层面(如总部部门、董事会)书面同意;

▲备案:子公司决策后向集团报备,集团有异议可要求调整;

▲指导:集团提供标准或建议,子公司自主决策。

(三)《内控清单》编制要点:“全流程覆盖+风险导向”,嵌入业务

一是按“业务流程+管理环节”全覆盖,不留死角。梳理企业核心流程(如采购、销售、投资、资金、人力资源)和管理环节(如决策、执行、监督),确保每个环节均纳入内控清单。例如:“投资流程”需覆盖“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风控评估→治理主体审批→投后管理→退出”全链条。

二是聚焦“高风险点”,控制措施具体化。结合历史风险事件、行业共性风险(如国企常见的“招投标违规”“资金挪用”),识别每个流程的关键风险点,对应制定可操作的控制措施。如风险点“招投标围标”→控制措施“采用电子招投标平台、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纪检全程监督”;风险点“子公司财务造假”→控制措施“集团定期轮岗审计、财务数据系统直连总部”。

三是与前两清单“节点对应”,确保协同。每个内控节点需明确“对应哪个治理主体的权责”“属于哪个集团管控事项”,如“重大投资审批”内控节点→对应治理主体清单中“董事会审批权”→对应集团管控清单中“集团审批类投资事项”;避免出现“内控要求与治理权责冲突”(如内控规定“经理层审批重大投资”,但治理清单明确该权责属董事会)。

(四)三大清单协同编制的共性要点

成立跨部门工作组,统一口径。由董事会办公室、法务(合规)、战略(管控)、风控(内控)、财务、人力等部门联合编制,确保术语、分类标准(如“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一致,避免“各说各话”。

动态调整机制,保持联动性。当外部政策(如国资监管新规)或内部经营(如业务转型)变化时,同步修订三大清单。如若治理主体清单中“董事会权限扩大”,需同步调整集团管控清单中对应事项的审批层级,及内控清单中相关流程的审批节点。

嵌入信息系统,强化执行。将清单内容固化到OA、ERP等系统(如审批流程自动匹配权责主体、管控权限),通过系统强制约束“越权操作”,同时实现清单执行数据的动态跟踪(如哪些事项频繁出现权责争议,需优化清单)。

三大清单的核心是通过“治理定责、管控协同、内控保效”的联动,实现国有企业“决策科学、执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企业治理目标,编制中需始终围绕“权责清晰、风险可控、协同高效”的原则,确保制度落地而非“纸上清单”。

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