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有两大现象:一是依法治国、强力反腐环境下,长期征战杀伐于官场,其中不乏曾信誓旦旦,甚至做出过贡献的一些官员们不幸失足;二是运转交易30余年的资本市场,逆全球趋势下的长期低迷、徘徊,与经济增长的倒挂。
官员落马,暴露了人性中谋私、逐利的一面;资本市场的低迷,庞大投资群体收益者寡、损失者众、上市公司高管获取暴利的普遍化奇景,暴露出政策漏洞下一些投机套利、弄虚作假问题。有时候,总有一种怪怪的感觉,都在忙什么。
逐利,人之本性,投机,人权衡利弊下的选择。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长期的思想教化,文字描述理解的多意,有时候很容易让人直观地形成褒、贬之分。
不能简单地认为,逐利就一定是坏人;每天讲着大公无私、顽强拼搏、奉献的就是好人。讲话一定是给别人听的,不然就是喃喃自语,关键是行为,也许,他讲完之后,转身就成了另外一个人。
何谓好人,何谓坏人?从管理角度,决定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的不是人性,而是机制,是机制让他做好人,还是做坏人。如果超越于有效、完善的机制还要选择做坏人,那是本性问题,人性与本性是两码事儿。规则不完善,可以说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否则,不成立。
当一种现象不是偶然,而成为一种常见问题、屡次重复发生问题、连带问题时,有规则执行者本身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机制出现了重大问题。
何谓机制?机制不等同于规则,机制是基于一种希望的结果预期,通过认识、判断其中各结构、相关要素的逻辑、功能与动机,采用必要的方法设定的结构关系和运作方式。机制往往通过若干规则的形式整体反映出来,各个角色按照规则的设定运作,反映的就是机制。
规则是体现机制的形式,是一个大概念,放在不同环境下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流程等,甚至简约的一句话,譬如,开车闯红灯扣6分,罚款200元等等,也是规则。
规则是在合法合规条件下订立的,被各受体知道并被所有相关体执行。规则发挥效能,是依据规则对行为的认定,不由监管者决定。譬如,交警是交通监管者,他监视的是发现了闯红灯行为,但不决定怎么罚、罚多少,由规则决定,规则强调的是一致性,一致性程度,决定于管理认知和刻意追求。
一套有效的机制,取决于规则订立的合理性、可执行性、可衡量性、系统性,这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取决于监管者是否也按照规则履行了责任,而责任是否履行,也应可衡量。
譬如,监管、控制型规则,首先,要分析规则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角色,各角色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利益关系的,就是监管重点,就要有惩治标准;其次,为保证公正,导入有利益回报的第三方,也要明确执行、监管与惩治标准;再次,有监管者角色的规则,还需要配套的对监管者的监管、绩效衡量标准。明确的标准,既有指导作用,也有控制作用。
仔细观察,经常会发现一种习惯,规则订立者总认为规则是给别人订立的,把自己置身于管理者的位置,或者布置一项工作,对监管、控制措施轻描淡写、模糊处理。订立了规则,部署了工作,却不去监管,更别说控制标准,本质是创造工作,而不是管理。
譬如,规则要求别人做,如果没做怎么办,如果没做到位怎么办?就找不到具体答案了,或者仅仅一句“进行检查、处理、追责”了事儿。所以,才造成常见的工作敷衍,不少管理者以权谋利、违法违纪的局面,所以才造成很多投机问题,当问题变得越来越普遍时,再来一个临时措施——打补丁,这种方式是“术”,构不成机制。
规则的形,体现的是规则的权威性,是把规则置于所有适用者、参与者、监管者、监管者的监管者之头上,让所有相关者顶礼膜拜,还是只置于适用者头上,监管者的手里。
规则的有效性,体现的是规则的“势”,要构成势,规则就要具备基于预期“利、害、得、失”的平衡与行为可选择导向。规则生效后,利益关联人能够形成明确的“预期”。
中国人喜欢谈“无私、拼搏、奉献”,害怕谈“利”,好像一谈到“利”,就是人品问题、道德问题,这就涉及人治、法治与说教的关系问题了。
无私也好、奉献也罢,是一种提倡,也是弘扬正确价值观、文化的反映,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如果做到了,有什么结果?”没有结果或者没有按照提倡的路径而获利的大多现象,本身就证实它是说教或口号。所以,规则中才有“伪规则”之说,价值观、文化需要通过规则反映到具体的方法与措施。
监督喜欢拿着规则去验证结果,但如果是一个伪规则,这种规则越执行问题越大。譬如:一个企业按照制定的规则,实施一个5万元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再来个价格最低者中标。其实还不够招标方、投标各方投入的人力、花费的时间、为投标发生交通、办公摊销、资料费用的成本之和。这种“卷”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儿,既是对市场规律的破坏,还是整体躺平、一刀切、不承责的表现,哪里是什么管理的规范化?规则出问题了。
伪规则的可怕之处,在于它在隐藏私欲下披上了合法外衣,一般表现在选人用人、利益切分、利益切断后的另一个极端方向,衡量的标准是:是否违背了价值追求、所提倡的价值观和文化、权利运作的管理规律。伪规则的存在,早晚会出现违规问题,私欲会膨胀。
利,是一个中性词,如果不逐利,就不会追求升职,就不会追求成就的认同,就不会追求获得荣誉,就不会追求个人价值被兑现,这当然是客观“利”的反映,没有逐利欲望的人,无论在什么职位,恐怕也不会有什么作为。关键在于逐什么样的“利”,逐利本无错,错在取利之于无义。
预期因追求“利”而来,规则订立者的预期基于期望的目的。譬如,设立资本市场,是为了利用社会资金,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做大做强,回馈社会,回馈投资者,而不是卖公司、无休止、无限制条件地增发融资套取社会资金,更不是上市公司利用自己的产业资本优势、可控证券规模数量优势,利用各种政策漏洞、渠道,与投资它的参与者们在资本市场玩搏杀术,套取不违规的“不义之利”。
现实是,这种逐利而忘义的行为发生了,而且还不违规地存在了很长时期,如果不是股市之烂带来的网络公共效应,恐怕还不能及时得到纠正,说明规则存在重大漏洞。但是,依靠网络才能促进规则改进的方式,对吗,又是哪出了问题?
资本市场的稳,取决于参与者及资金实力,资本市场希望形成一个价值投资的取向,投机是可容忍的,但不是利用资金优势博取价差获利的短期过度投机行为;为保护投资者,需要进行的上市公司财报公开制,引入第三方的内控审计、财报审计等行为,为第三方开辟了就业、劳动、回报对等机制,但也存在了因逐利、获取客户而丧失职业道德,应客户利益挟持共同欺骗投资者的可能性等等,难道没有吗?规则的设计,当然要考虑一切可能性,而不是想当然。这些规则有吗?都有,有效吗?结果说明一切。
有了预期,才能找到措施的重点,才能导,导是正向的,希望各角色怎么做;其次做到什么程度,做什么样的事儿意味着什么,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再次,如果出现了什么问题,会对应什么样的处罚,监管型的规则都应该交代的一清二楚,让受体自我权衡“利、害”,这就是监管标准。好的监管标准,一旦认定违规,立即就可以按规则采取对应的惩治措施,而不是“由人量度”。西方规则内容不一定适合国情,但他们的严谨性值得学习,对比一下就知道了。
标准反映于“事、数、具体可衡量措施”。标准本身是“导”与“控”的结合,而不是要求必须做什么,这是“程序”而不是控制标准,否则,怎么监管?所以,才会出现屡禁不止的弄虚作假问题,原因是你要求做的都做了,质量如何,是真是假又没什么衡量标准与责任。这种情况下,只有等问题爆发了,捂不住了,才认定为造假,但时间早过去几年了。
一个明确的可衡量的监管规则,本身构成了适用角色的“预期”,每个适用者都会相对规则而做出选择预期的判断,权衡行为结果的“利、害、得、失”,基于预期而做出行为选择,规则的“势”,就在于此。
规则有“势”只是一个方面,还要有“能”,能的形成,取决于依据标准实施监管,对认定违规问题的处置。监管并不一定必须拥有庞大的队伍,一个具备“势”的规则,完全可以依靠先进的数字化手段实现。数字化的应用,本身就是一种规则,数字化能力普及的程度,与规则所具有“势”的程度有很大的关系。
规则具有了权威性的“形”,拥有了有效性的“势”,不等于机制规范。规范的机制并非取决于某项规则,或者规则数量的多少,而在于针对某项目的、预期的“有效规则的系统性”。打补丁弥补漏洞的“术”,只能作为临时措施,否则政策、规则会越来越多,执行会越来越乱,监管会越来越难。甚至一旦环境转好,又回到了原态。
规则的系统性,反映的是基于“目标预期”的严密性、匹配性、耦合性预期,系统性是需要规划的,规划不是定期的行动,而是根据“目的需求”不断迭代升级的动态过程。
前几天,看了一个短视频,某组织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导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看似讲的合情合理,但信用管理机制如果不系统,就会成为不法机构的利用工具,社会上经常出现的大学生因信贷而出现重大问题的恶劣社会影响现象,难道还没有警醒?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导入,预期是体现公正,但它是否是盈利组织,如果是,如何保证其公正性?有什么“具有势能”的监管措施,没听到,也可能他们有吧。其次,利用信用工具的适用体,他们不能做什么,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和具有“势能”的监管标准呢?
再比如,我们仍以规则管理为例,无论是社会、企业机构,需要履行促进规则管理的监管职责。主管机构到适用体检查工作,真的能发挥作用吗?检查的目的是什么,规则管理的目的和预期又是什么?是否提前告知他们应该采用的方法、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标准呢?如果没有管理标准,这种监管形式有什么意义?
规则为形,贵在有势,能在系统。无论是行业,还是企业,保持持续的强有力监督固然必要,但从结果看,太需要制度创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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