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推进清单化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抓手,其核心目标是通过“清单”实现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管控有效。在明确各主体权责边界的基础上,处理好权责事项的分类逻辑和细化程度,并建立配套机制,是确保清单“能用、管用、长效”的关键。
一、明确分类逻辑:让清单“有条理”,避免交叉混乱
分类是清单化管理的“骨架”,需结合国有企业特性(如党的领导、多级管控、多元业务等),建立多维度、可衔接的分类体系,确保不同清单各有侧重、协同互补。
(一)按“治理主体”分类:聚焦“谁来做”
针对《治理主体权责事项清单》,需以“党委、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为核心,按“决策、执行、监督”功能划分权责类型:
党委权责突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分类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置研究讨论”“党建工作事项”“干部管理与监督”等(如属重大经营管理的“三重一大”事项前置审议等)。董事会权责聚焦“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分类为“战略规划与投资决策”“重大改革事项”“高管任免与薪酬”等。经理层权责侧重“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分类为“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年度经营计划执行”“部门协同管理”等。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权责围绕“监督、评价、追责”,分类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合规性监督”“经营风险预警”“履职评价”等。
(二)按“管控层级”分类:聚焦“管到哪”
针对《集团管控事项清单》,需区分“集团总部-子公司-孙公司”的管控边界,按“集权、分权、授权”强度分类。集团总部集权事项涉及战略统一、风险兜底的核心领域,如“集团发展战略制定”“跨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年度预算总盘子审批”等(需100%由集团决策)。子公司授权决策事项在集团框架内的自主经营事项,如“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细化”“限额内固定资产采购”等(集团备案即可)。根据子公司业务重要性、管理成熟度分类(如“双百企业”可适当扩大授权,高风险业务子公司需收紧管控)。
(三)按“业务领域”分类:聚焦“做什么”
覆盖各类清单的共性需求,按企业核心业务模块(如“战略、财务、人力、风控、生产、营销”等)横向分类,确保清单与业务流程深度融合。如《内控清单》可按“资金管理”(如银行账户开户审批、大额资金支付)、“采购管理”(如供应商准入标准、招标流程合规)、“安全生产”(如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业务领域划分,每个领域下再按“风险点-控制措施-责任岗位”细化。
(四)按“风险等级”分类:聚焦“重点抓”
针对高风险领域(如投资、融资、合规),可按“高、中、低”风险等级分类,强化管控资源倾斜,高风险事项,如“境外投资项目决策”“大额担保”等,需纳入“集团总部集权+多层级联审”清单;中风险事项,如“子公司年度薪酬总额调整”,可纳入“集团审批+事后审计”清单;低风险事项如“部门日常办公费用报销”,可下放至子公司自主管控。
二、把握细化程度:让清单“能落地”,避免“上下一般粗”
细化是清单的“内容”,需平衡“颗粒度”与“灵活性”,既明确到“可操作、可追溯”,又避免过度僵化。
(一)细化到“流程节点+责任岗位”
每个权责事项需明确“发起-审议-审批-执行-监督”全流程节点,以及每个节点的责任主体(具体到部门/岗位)。如“子公司派出董事任免”事项(董事会权责),需细化为“发起(集团人力资源部提名)→前置审议(党委组织部考察)→决策(董事会表决)→执行(集团人力资源部发文)→监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评价)”。
(二)细化到“量化标准+例外情形”
对模糊表述(如“重大投资”“大额资金”)需明确量化阈值,同时约定例外处理规则。如“重大投资项目”在《集团管控清单》中细化为“单笔投资超集团净资产10%或绝对金额超5亿元”,例外情形为“国家战略项目可突破阈值,但需党委前置专项审议”。
(三)细化到“差异化适配”
结合企业层级、业务类型差异,避免“一刀切”。一是集团总部与子公司清单细化差异,总部侧重“规则制定”(如“制定子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子公司侧重“执行落地”(如“按集团办法开展部门考核”);二是业务板块差异,制造业子公司的《内控清单》需细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流程”,金融板块子公司需细化“合规经营红线(如禁止内幕交易)”。
三、建立配套机制:让清单“能运转”,避免“纸上清单”
分类与细化的有效性,需通过动态管理、协同衔接、监督问责等机制保障。
(一)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清单“跟得上变化”
一是定期修订,每年结合国企改革政策(如“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要求)、企业战略调整(如业务剥离/新增)、风险事件(如内控缺陷整改)定期修订清单;二是即时修编,遇重大外部变化(如行业监管新规)或内部重大决策(如集团重组),启动临时修订流程(需经党委前置审议+董事会审批)。
(二)协同衔接机制:避免清单“各说各话”
一是清单间衔接,如《治理主体权责清单》中“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需在《集团管控清单》中明确“集团投资部为执行部门”,在《内控清单》中明确“项目尽职调查的风控节点”;二是跨部门协同,建立“清单联络员”机制(如各部门指定专人),定期梳理清单执行中的交叉事项(如“干部任免”涉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避免权责真空。
(三)监督问责机制:确保清单“真管用”
将清单执行情况(如“应审未审事项数量”“越权决策次数”)纳入治理主体及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与薪酬挂钩;通过“信息化系统+专项审计”监控清单执行(如用ERP系统固化审批流程,审计部门每季度抽查高风险事项执行记录);对违反清单的行为(如经理层越权决策),按“谁违规、谁担责”原则追责,并作为清单修订的反向依据。
四、国企特殊属性的适配:强化“党的领导”与“市场化运作”融合
在分类与细化中,需突出国有企业“党建入章程”“党管干部”等要求。如《治理主体权责清单》中需明确“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必经程序”,细化“哪些事项必须前置”;在《集团管控清单》中,对“子公司党组织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事项,需明确“集团党委垂直管理”,确保党的领导在清单中不缺位。
国有企业推进清单化管理,需以“分类清晰、细化到岗、动态适配、监督闭环”为原则,既通过分类让权责“各归其位”,又通过细化让流程“可操作”,最终实现“清单之外无权力、清单之内有边界”,为现代企业制度落地提供刚性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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