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tion
咨询电话

400 689 0958

企业合规、内控与风险管理如何做到落地并具有效能的方法

2024-02-26 14:10:04

浏览量

621dae8fd56cf.png

企业开展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制度、内控、合规的支撑能力,与风险管理的压力程度之间是反比关系。

流程与制度越系统、越规范,内控建设就越具备完整、系统、具体、标准的条件;企业的流程文化、制度文化越卓越,合规管理的压力就越小;当系统、完善的流程与制度,被各角色合规地遵从时,企业风险管理的重点,自然会凝聚到三个方向。

01.风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建立风控机制

企业推广风险管理,有时容易被领导、其他部门想当然地认为:管理风险应该是风险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责。甚至于当部门领导更迭之后,也可能会武断地认为,其他部门开展的风险管理工作,与风险管理主管人员的绩效无关,而把主要精力置于撰写企业级的风险管理报告上。所以,企业中的风险管理人员,经常处于“夹心饼”的中间层而颇显无奈。

其实,风险管理部门的核心职责是:配合并协助各业务主管部门构建风险管理机制,承担企业级风险的综合分析,能动型比较好的部门会管理风险数据,主动监视风险趋势。特别是第一项职责是跨部门的,企业中所有人都明白,推动跨部门工作是最困难的事情,需要风险管理人员拥有以下4个基本条件:

一是对其它业务域管理思想、方法有所了解,理解越深越有利于沟通;二是具有一定沟通能力,能够配合业务部门将风险管理转化为确定性的流程、制度、表单、模板等;三是要深刻领悟全面风险管理的本质及内控、合规与风控的关系,形成风险管控的能力梯次;四是要富有创新意识。

很多人会说,企业中哪有人能够满足这个条件?哎,企业中的任职资格是做什么用的呢。风险管理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工作,岗位人员属于一种经验型、创新型角色。所以,不少企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很多来自于规划、计划管理等岗位,可惜的是,很多企业将风险管理职能划归到专业型部门,综合型管理与专业型管理的思维、路子有很大不同,职业发展通道也不一样。

如果留心一下央国企,风险管理做的比较好的企业,要么风险管理在综合型职能部门,要么在比较强势的部门,要么有一个经验丰富且富有责任心的主管人员,三者必有其一或其二,而且可以把风险管理做到消化于业务过程而浑然一体。否则,这个企业的风险管理,很容易转变成“布置工作、写风险管理报告”为主的状态。

那么,风险管理的重点究竟面向哪三个方向?为什么?

一是由外部的不可控因素带来的内导型突发风险事项,比如政策变动对企业经营计划的冲击,供应商突发风险对企业采购与供应计划的影响,竞品的突然加入造成企业产品销售额下滑等。原因是,这类风险带有偶然性,很难通过制度、流程预防,且具有较大的传导性。所以,对风险的描述只能是两层多维,通过因果反映,不能多层扩展。而不是面对法律就称法律风险,面对市场就称市场风险,面对企业内部就称运营风险,泛称与风险描述不一样,企业需要对泛称作出自定义。

二是计划制定、计划实施、阶段经营分析中对不确定事项、风险事项的关注,比如,领导者不会过多关注确定事项,而是把精力分配于计划确定但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事项,如新产品开发、重大预研项目技术开发等,依责任层级展开;另外,还会对不确定程度较高的风险事项,比如,新产品或新技术可靠性、投资项目等进行节点专题风险评估,从而审慎地做出工作部署与策略选择。原因是,我们传统的工作方法,都是正向思维,就如计划一样,通过时间、事项、里程碑、责任反映出来,却很容易忽略哪些事项是确定的、哪些事项是不确定的、哪些事项具有不可克服的条件限制、或呈现较大的风险特征,而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是重大决策事项,包括4个环节:程序要合规、提案要可选、建议选择的提案要呈现风险、风险应对预案要完善。原因是,企业级决策有特定的含义,任何决策都属于影响未来的当下行动,没有人可以准确地预测未来。风险管理能够做的,一是让当下的决策过程规范以追求科学决策,二是通过提案的风险评估为决策提供可选择性支撑,三是决策事项实施过程的风险管理,可以通过一、二两个方向的工作方式反映出来。

需要说明的是,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同类风险需要通过确定性规则来实现,确定性规则都有确定的评估要素结构,从而实现可持续的评估一致性,而不是简单地要求对方进行风险评估,规则执行的产出,即风险评估结果及措施建议。只要是长效机制,十有八九如此。至于企业级风险的分析、综合与排序,由风险管理部门承担,可以设计权重模型,也可以通过关键成功要素矩阵解决,并不复杂。

02.怎么做合规?合规建设是一个规则化的过程

研究合规管理很长时间了,但总有一种莫名的惆怅。其实,到现在为止,很多人对企业合规管理的认知,仍然停留在单维化直观理解的程度上。很容易理想化地认为只要把所有的外部、内部规则收集完整,把其中的合规要求,转化为覆盖全面的相关岗位、流程角色的清单,就可以发挥防范违规风险的作用。

诚然,这是一种可行的基本原理,要让对方不发生违规行为,前提是让责任者知道规则。很多时候,人们容易陷入一种状态,以为整备出一套详尽的手册、清单,员工就会遵从这些规则。试想一下,仅仅一个公司法、仅仅一个劳动法、仅仅一个会计法,乃至会计准则,或者国资委一个中央企业参股管理办法,或者上市公司面对的各种规则,其中会有多少赋予企业的合规义务呢?

如何理解规则化呢?既有标准化的方式,如制度、流程、管理标准、执行标准等,是公认的规则工具。规则中对特定岗位、角色活动进行的规定,是微观意义上的规则。那规则化与我们常说的合规义务、合规要求、合规清单有什么区别呢?

其实,不用纠结怎么称呼,合规义务、合规要求,不都是规则中的条款内容吗?如,某法律、制度的条款规定等。所谓合规清单,不就是把条款规定拿出来,与责任者对应上的结果吗?目的不就是告诉责任者这就是适用规则吗?这些说辞,都是学者研究的说法。所以,合规建设的本质是一个规则化的过程,其中,清单是立规的过程,合规审查是依规实施审查控制的过程,合规监管是依规对行为结果的判定过程。既然是一个规则化的过程,合规管理自然离不开企业内部的规则管理。

我总在思考两个问题,为什么央企、国企建立了合规、内控、风控,却仍时不时地发生高级领导者被一串串地请去喝茶的问题?为什么还有领导者敢于光天化日下不合规地牵手,游走于繁华市井大街的现象?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上市公司出现明显的违规问题?难道他们不知道这是违规吗?所以,有了规则不一定被执行。

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很多外部专家,热衷于把外部法规直接拆解为限制性条款,直接灌输到企业中的相关岗位,也许是基于上述两部分的理解吧。这种方式,看似很合理,但结果必然是落实在最底层的“执行岗位”,美其名曰:从源头抓起。但客观讲,真正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还真不一定是执行岗位的人员。

以上两个问题,其实忽略、或者说跨越了企业中一个现实的管理阶段,分析如下:

一是企业是有管理的,管理的核心在于“基于事理的关联人”。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方法,包括建规则、促执行与监管的过程。流程、制度、模型、体系等等,都是管理采用的工具或方法,但工具只能是工具,只有辅以正确的理念、正确的管理,工具、方法才能转变成可延续的一致性规则标准。

能够得到执行的规则标准,本身就是合规管理工作产出的反映,其权威性及发挥作用的权重,要远高于“直接拆解的清单”,所以,合规管理不要把制度、流程、表单、模板的建立,排斥在职责范围之外。其实,不少专家也不是不明白,所以才有“外规转内规”之说,可惜的是,具体行动时,却转变成僵化地把“外规中的相关条款”,简单移植到企业内部,相当于“没转”。

二是正确的理念、管理体现在哪?范围很宽,我们以一个特别难解决的问题为例,很多时候,一个高级领导者因贪腐而落马,他的行为肯定违法违纪了,这种情况往往直接归因于“权力失控”。为什么会失控呢?因为规则存在缺失或缺陷问题;为什么会有缺陷呢?因为规则中的方法存在问题;为什么方法存在问题呢?因为不好监督与衡量;为什么不好衡量呢?因为缺乏衡量标准。如何整改呢?

一个权力者违法违纪行为的先导指标,往往通过选人用人、对资源应用的干预反映出来,虽然每个企业都有干部管理办法,都有纪委,都有集体表决,从文件上也明确要接受纪委的监督等,但客观上一把手的权威性很难挑战,这一点大家能承认吗?所以,企业高层领导的违法违纪问题或线索,基本都是或由企业本体之外的监督发现,或由举报者、网络信息所发现,这就是现实。

但是,如果针对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性质查找对应的制度,将高级领导者纳入限制范围的规则并不缺少,只不过这些规则是通用的,很难分解到高层管理者的岗位,比如,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等,虽然能够找到限制条款,却缺少具体的针对性,而且这种条例,本身不可拆分。

当然,企业的一把手发现“千里马”而力荐,是合情合理、完全可以的,问题在于要有节制。试想一下,有多少企业通过规则,给一把手“年干部直接提名人数不得超过两人”的限制呢?有多少企业在规则中明确,选人表决遵从“从众不从贤”原则呢?但华为的创始人任老总可有啊!人家还经常不用这种特权。明智的领导者到达最高岗位时,会主动要求制定一些约束性规则,预防因个人权力膨胀、主观认识而发生决策风险的可能性。

在企业中,员工本没有好人、坏人之分,规则让你做好人,那他做坏人的概率就会很低,除非他就想做坏人,核心是规则要讲究方法、效果,要有势能,讲究既有权力空间又不失控制的平衡,才能牵引出“自控力或向好发展”的动机。这类对高层领导者的“权控”型规则,主要还是取决于领导者的意愿,而意愿就是“价值观”理念的直接反映。这就是我在以前文章中,经常说到“合规与创新性是一对背反效应”的原因。

再比如,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企业劳动合同期、试用期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如果让专家讲这个合规话题,恐怕他能滔滔不绝地讲半天,如果进行清单化拆解,自然会拆解成多个长篇幅的清单标准,还得对应到层层的岗位。有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呢?

为什么不做一个“劳动合同模板”呢?按照法律规定把合同期、试用期一一对应起来,试用期选择对应的最长期限,不就解决了吗?而这个模板,不就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执行标准吗,既高效又简单,还可重复处理大量人员的聘用问题。所以,管理风险的首选方式,就是转化成确定性,清单形式的规则化次之。

无论是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优先考虑的是“管理导向的确定性规则型标准”,从而“降低清单数量”,简化管理。类似上述的劳动合同固定模板,是不是已经转变成人力资源部门聘用人员的工作内容了?如何复核以保证准确或正确性呢,最好的方法,就是建立标准控制型的检查清单,这才是真正的“源头”,也就是我经常讲的“内控前置”的说法。

三是不要忘了在企业中对员工的尊重。尊重不是与员工嘻嘻**、一团和气地搞好关系,而是尊重员工的“智慧与技能”。怎么理解呢?譬如,会计准则,是国家制定的适用于各种企业的执行规则,需要拆解吗?

事实上,很多企业要么就是直接采用会计准则,要么就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通过内部制度进行局部细化,但不会也不能违背准则的原则。为什么这样呢?掌握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上岗的必备技能,就好像法律人员掌握某一领域法律条款一样熟悉,不至于把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条款,一一拆解到法务岗位职责中去吧。何况,会计账务记录与处理,还有一到两层的控制。如果人岗匹配,根本就不需要拆解到岗位,或者只需要拆解内部管理的细化内容即可。

那出现了不合规或违规问题怎么办?属于岗位必备技能和条件的,出了问题没有任何申辩理由,该怎么处理就依规处理好了,否则也就不需要监管、监督了。这种思路,恰恰反映出一个原则:处理好合规与灵活性的平衡,尽可能不要把员工管理成各项层层叠叠规则的奴隶。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思路呢?拆分为合规清单的原理虽然没有问题,但企业是一个实践体,而不是培养知识分子研究理论的地方,做事儿,是由标准、条件、范围决定的,不能用原理来衡量工作程度。

这就出来一个问题,比如,企业面对的反垄断法、反洗钱法、反腐败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极少触发,但又不得不给予重视的外部法规,合规管理如何处理呢?企业运营结构分为两层,简单讲就是计划层、执行层,计划中产生的各种“事儿”,在企业运营基础上完成,这个基础即流程。有了流程并不意味着执行,触发流程需要辅以必要的管理来促成,所以,除两层结构外,企业还有一套内在的责任体系在发挥作用。

外部的法规,不会渗透到企业的管理,更不会渗透到某个岗位,其适用对象是“企业”。企业又划分为领导层、管理层,管理层是某个业务域的职权授权代表,违反外规的责任追究,一般会着落于领导层、管理层、直接当事者,所以,外部规则的责任清单,最多拆解到部门管理者,或流程中的“A”角色,不可再追根溯源地向下无限着落于“执行岗位人员”,否则,就变成了“最底层大范围人员承载所有责任”的结果。

会有人提出疑问:如果执行人员在操作中,违反外规的规定怎么办?我只能这样回答,如果执行人员具有一定频率的业务活动,具有发生违规问题的可能概率,那就意味着企业需要加强过程管理,而不是用外规“合规要求条款”去管理员工,这是部门管理者的管理责任,那就循环“外规转内规”的流程吧。同理,这也是《企业合规管理准则》产生的机理。企业的合规管理,不能想当然地包打一切。

这就是我一直提倡的:企业外部规则有分解为合规行为清单的理由,但合规管理对齐的一定是企业纳入管理范围并直接遵从的规则,这部分规则,除内规之外,也包括企业选择适用并直接遵从的“外规”。

合规管理只有与企业的内部管理对齐,才能将清单落实于执行、管理、领导岗位,也才能将合规管理转变成促进管理规范,提升企业管理执行力的措施。因为,它承载了企业的“管理要素”,形成了与岗位、流程角色职责对应的合规责任标准。当然,普适性的控制型规则,本身就是执行标准,不需要拆解为清单,也不可拆解。

03.内控怎么做?关键在于具体化、标准化

企业中的内控建设,既要有定义,也要有分类,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的建设。我们拿一个基础建设项目审批为例,对其中环评内控进行描述。

基建项目审批流程非常复杂,既有企业内部的规划、论证、立项、可研、评审与审批流程,也包括向地方政府申请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的过程。企业内部的审批,自然包括是否符合战略、是否能促成规划目标的达成、是否满足地方政府的审批条件等等,这是决策点,虽然是控制,但在企业内部,并不是内控建设内容。为什么?

企业一级部门的4项主要职能结构之一,是“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撑”,决策关注的主要内容,具有重复风险的环节,都需要对应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即内部控制。所以,企业中绝大部分内控,都可以实施不同程度的“标准化”。

那么内控建设点在哪?是否履行了环境评审,也属于合规审查,控制主体是承担环保职责的管理部门,所以内控建设的内容包括:一是是否有环评结论;二是环评结论是否支持项目获得许可;三是委托的是不是专业的环境评价机构;四是环评评审组是否签字完备,从而构成内控的具体内容。当然,环保部门还可以做适应性扩张审查并提出建议,与人的能力与知识结构有关。

至于主管投资部门的内控,自然包括是否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规划设计是否满足目标要求、工艺布局是否满足技术要求、土地规划许可等等。同理,对应的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的内控,针对的是“安评”结果,而不是如何评,也是可以标准化的。企业内控手册中经常见到的“不科学”、“不合理”、“不到位”等描述,那不是标准化,而是模糊性表述,是不可能落地的。

所以,从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来讲,关键是要找到或确定必要的内控点,控制的内容既有风险的认识与度量,也有管理的符合性设置,只有深刻了解了管理的思维、方法、风险可能,内控就可以做到具体化、标准化。也只有具体化的内控,才能不因人员的更迭而造成执行失效、无效问题,内控才能稳定的落地而持续发挥效能。

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