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政部门:把新旧衔接和协调机制安排好
组织实施,首先要让各部门、各单位知道:哪些要求需要调整,怎样衔接现有制度,遇到疑问向谁反映。
这项工作已有制度基础。2015年《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就提出财政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并对组织协调、人员配备和培训作出安排。此次草案进一步细化财政部门制定地区工作方案、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指导监督等职责。接下来需要做深的,是怎样把这些安排转化为基层能获得的支持。
新规范正式发布后,建议财政部门将实施部署与配套梳理同步推进:依据正式文本讲清新旧制度衔接,梳理本地区需要调整的相关规定,明确需要主管部门细化的事项,并为单位留出必要的制度修订、人员培训和系统调整准备。具体期限以正式文件为准,现行有效要求持续执行。
更需要有人负责处理实施中的分歧。比如,同一项管理安排涉及预算、资产和行业业务规则,基层发现衔接不清,向哪个部门提出,几个部门怎样共同研究,最后由谁按权限答复?财政部门可以依托现有协调机制集中受理共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需要上级明确的,及时反映。这样,一家单位遇到的问题,才有机会转化为同类单位都能使用的指导。
财会〔2025〕25号《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也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其思路值得用于内控实施:部署之后有指导,遇到困难有回应,共性问题有统一处理的渠道。
2. 主管部门:解决基层单靠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
财政部门面对的是不同类型的单位,主管部门则更接近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学校、医院、科研院所需要什么专业判断,基层单位在哪些环节能力不足,主管部门需要深入了解,再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
修订稿拟明确,部门组织政策培训、经验交流和业务辅导,协调解决行业系统和所属单位内控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这项职责落到实际工作中,重点是把单位反映的困难分清楚:哪些是单位没有执行,哪些是行业要求尚不清晰,哪些是人员和专业能力不足。
例如,几家所属单位都无法说明一类专业项目的管理标准,逐家要求“限期完善制度”,未必能解决问题。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业务、财会、法务等专业力量共同研究,在权限范围内明确行业要求,向需要支持的单位提供辅导。小单位缺少某类专业人员,也可以通过联合培训、专家咨询等方式获得支持;具体办理、审核和决定仍按各单位适用的权限执行。
主管部门还要检查自身管理安排。有些事项要报上级审批或备案,如果本级的受理分工、办理要求和反馈时限不清楚,下属单位就难以顺畅执行。把部门本级与所属单位的工作接起来,是部门内控建设本身的任务。
这里还要守住制度权限。财会〔2025〕25号要求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会计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并明确不得擅自修改、调整、补充、解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业指导应当帮助单位准确执行,制度争议则通过有权机关解决。
3. 单位负责人:把任务、权限和条件一起交下去
回到开头的场景。把任务交给财务部门以后,如果人员调不动、部门协调不了、重要事项定不下来,问题就需要回到单位领导层解决。
单位负责人对内控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早已有现行制度依据。2015年指导意见还要求主要负责人主持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工作分工和人员配备。组织责任应当体现在这些决定上:确定实施重点,明确牵头岗位及其协调权限,安排各部门投入的人员和时间,对跨部门争议及时作出处理。
牵头部门的作用,是把工作组织起来。它需要向领导报告实施进度,更要报告影响落实的具体障碍:哪项职责存在交叉,哪类人员缺乏能力,哪个部门的安排迟迟没有到位,以及需要领导作出什么决定。单位领导据此协调资源、明确要求、检查落实,部署会才会产生后续行动。
财会〔2025〕25号把会计工作的保障责任写得很具体:单位负责人应当从组织架构、会计机构、岗位权限、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方面,支持并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职,畅通报告渠道;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还要提出机构和人员配备方案、组织培训,并按规定履行重大财务收支审核职责。这里值得借鉴的是责任与履职条件一并落实的办法。放到内控场景中,单位还需依据各项业务制度,为相关岗位安排相应权限和专业支持。
负责人定任务时,也要决定谁来配合、需要什么条件、遇到分歧怎样解决。把这些事情交代清楚,牵头部门才能组织推进,各业务部门才能承担起本职工作中的内控责任。
4. 组织人事:让岗位有人胜任,工作有人接续
内控要求最终要由人执行。关键岗位是否有人胜任,人员调整以后是否有人接续,直接影响制度能否稳定运行。
在单位内部,人事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可以按职责共同梳理岗位要求:承担这项工作需要什么专业能力,现有人员有哪些不足,培训怎样安排,岗位调整时哪些事项必须交接。对人员的要求应当具体到工作,培训也应围绕实际任务展开。负责组织协调的人要会识别跨部门问题,业务负责人要能判断本领域风险,承担评价工作的人员要具备检查和分析能力。
财会〔2025〕25号已对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继续教育、岗位轮换和履职保护提出要求;修订稿也拟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岗位的胜任能力、培训和关键岗位管理。实施准备可以据此先查清能力缺口,再依现行规定落实人员和培训安排。
在干部管理层面,组织人事部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教育培训、考核和干部管理的衔接。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要求单位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年度考核、监督问责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建议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适用的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内运用有关材料,了解领导班子是否认真组织实施、是否解决重大缺陷、是否为依法履职提供支持。
这样的运用需要具体事实。发现问题后主动报告、推动解决,与明知存在重大缺陷却长期放任,反映的是不同的履职表现。评价结果提供线索和参考,考核还要结合职责、条件和实际行动作出判断。
人员保障也包括支持坚持原则的人。财会〔2025〕25号要求保护依法履职、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单位把报告渠道和处理机制建起来,让问题能够正常反映、得到回应,工作人员才有条件把制度要求执行下去。
5. 专业机构:交付成果,也要留下单位用得上的能力
一些单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帮助开展内控建设。外部力量能补什么,取决于委托事项是否清楚、专业工作是否扎实、成果能否被单位接续使用。
首先要分清购买的服务。现状诊断、制度流程设计、培训辅导、评价协助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目的与责任要求各不相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缺口确定委托范围,事务所也应据此安排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开展必要调查、分析和复核,并按约定交付成果。
对建设咨询而言,建议把单位人员能否使用成果作为验收重点之一。报告指出的薄弱环节,有没有本单位的事实依据?拟订的制度,与实际岗位、权限和业务是否相符?服务结束后,单位人员是否知道怎样执行、怎样维护、遇到变化怎样调整?这些内容需要在委托时写清,并由实际使用成果的部门参与确认。
专业机构也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资料、作出管理决定并组织实施;事务所则应对所承接服务的调查分析、专业判断、成果质量和资料保管承担相应责任。把“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说清楚,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对服务质量的要求。
涉及审计时,独立性要求尤其明确。财会〔2025〕25号要求事务所以充分、适当的证据形成审计意见,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并规定单位不得要求受聘开展内部控制审计的事务所代为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咨询、评价协助与审计应按各自适用规则安排,委托双方在确定业务范围时就要核清相关关系。
一项有用的专业服务,应当让单位更清楚自身问题,也更有能力继续管理。制度文本、工作方法和必要培训完成移交,相关岗位能够接续使用,服务才真正补上了实施条件。
6. 检查落实,也要检查保障有没有到位
新规范实施一段时间后,建议在检查单位执行情况时,同时关注各层级的组织推动情况。
对单位,要看负责人是否组织落实、关键岗位是否履职、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处理;对主管部门,要看共性困难是否有人研究、专业支持是否能够获得、本级管理是否顺畅;对财政部门的组织推进,要看政策衔接是否清楚、实施疑问是否得到回应、基层反馈是否进入后续指导。
处理问题时,也应当找到能够解决它的层级。单位没有履行已经明确的职责,应当督促整改;构成失职失责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岗位人员缺少专业能力,由单位安排培训,需要行业支持的提请主管部门协调;配套要求相互冲突,由相关制定机关或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把原因分清,才能既压实执行责任,又改进实施条件。
评价实施成效,还要回到治理本身:重要事项是否有序决策,跨部门工作是否少一些推诿,专业岗位是否能够依法履职,同类问题是否减少,公共服务是否更加规范、及时。这些变化,才是组织推动最终应当促成的结果。
读完一部规范,可以知道应当做什么;把一部规范组织起来实施,还要回答由谁推动、凭什么条件完成、遇到困难怎样解决。
让每一项执行责任得到相应的组织支持,让各层级的组织责任体现为单位治理的改进,内控规范才能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