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参股管理合规指南
沪国资委法规〔2025〕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标和依据】 为加强监管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制度所称参股是指参与投资的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基本原则】 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完善参股管理制度】 监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国资监管规定指导监督子企业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责任主体】监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制度,按照出资关系和企业相关规定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有效管控,并力争优化参股企业的公司章程以更好地维护国资利益。
第二章 参股投资合规管理
第六条【参股禁止与限制】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以下投资项目:
(一)严禁不符合国家或上海产业政策的参股项目。
(二)严禁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参股项目。
(三)严禁进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参股项目。
(四)严格控制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参股项目。
(五)严格控制非本企业主业投资的参股项目。
参股投资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应当符合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合作方调查】 在投资前应充分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参股合作方。
不得选择与监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第八条【资产评估】参股投资,应当按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手续。
第九条【分类备案】参股投资,应当按照《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监管企业有关规定履行分类备案管理。
第十条【参股合作】结合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和参股企业的股权结构。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参股投资,原则上应当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
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第十一条【参股企业治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协调推进各方股东在参股企业公司章程中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设置和权责边界,促进参股企业建立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保障国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二条【投前约定】参股投资前,应根据实际考虑股权回购、业绩补偿、跟售权、领售权、反稀释权、优先清算权、僵局化解机制等保障国有股东权益的条款和安排,并尽可能通过投资协议、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落实。
参股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考虑在参股企业适用类别股制度等特殊事项。
第十三条【参股企业投资管理】通过投资协议或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并结合实际明确企业党建、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人员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安全生产、特定事项否决权及股权退出等重点事项,避免对参股股权管理失控,有效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参股投资决策管理】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健全参股投资决策机制,强化投资决策统一管理。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当作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层决定,授权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当纳入监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参股投资合规审查制度,投资决策前应当由合规部门或合规负责人对参股投资发表合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新设参股企业出资】参与投资的企业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参股企业,应同期限认缴出资,同比例实缴出资,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借款、担保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的,应当以公允合理的方式确定国有资产价值。其他股东未按约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六条【核查出资】以受让股权形式参股投资的,在受让股权前应充分核查转让方的缴付出资情况。
第三章 参股股权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归口管理】参与投资的企业应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对参股股权进行归口管理,建立参股经营投资台账,加强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全面准确掌握参股企业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派出人员管理】依据参股企业公司章程,选派、提名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者重要岗位人员,积极发挥股东作用,有效履行股东权责。加强选派、提名人员管理,建立健全选聘、履职、考核和轮换等制度,确保派出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条件允许时应争取派出人员担任参股企业副董事长职务。
第十九条【派出人员履职】向参股企业派出的人员应当认真勤勉履职,推动参股企业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研究决策相关事项,及时掌握并向派出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通过工作总结或其他形式向派出企业述职,每年至少1次。通过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保证参股企业对企业的派出人员履行上述职责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条【参股企业决策参与】积极参与参股企业重要事项决策,对参股企业公司章程重要条款修订、股东会出席和表决机制变动、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借款、大额资金划转、重大产权变动、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事项,应当结合公司章程规定深入研究论证,充分表达国有股东意见。
第二十一条【参股经营风险防范】 加强运行监测和风险管控,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发现可能导致参股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并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管企业报告。必要时,监管企业应当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财务管控和风险管理】 加强财务管控,及时获取参股企业财务报告,掌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注重投资回报,根据公司章程等督促参股企业及时分红。
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或借款,确需提供的,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或借款的按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投资额大、关联交易占比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排查。做好参股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报告、风险监控及预警。
第二十三条【评估机制】 建立参股经营投资评估机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等,加强对参股企业公司治理、盈利水平、分红能力、增值潜力、与主业关联度等的综合分析,全面评估参股经营投资质量。
根据参股经营投资质量评估等情况,对参股股权实施分类管控,并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
原则上应在参股投资完毕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不超过三年内,开展参股后评估,通过评估管理,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管理水平。评估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十四条【产权登记】 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权的相应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参股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参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者,参与投资的企业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 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原则上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当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
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参与投资的企业失去参股企业实际控制权或不再持有参股企业股权的,交易完成后参股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有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兼职任职】 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跨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党建】 参股企业的党建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文件要求开展。
第四章 参股股权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退出原则】 对参股股权进行系统梳理,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参与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连续3年以上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监管企业主责主业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参与投资的企业应该及时制定清退计划或方案,加快处置进程。
第二十九条【退出方式】参与投资的企业应合理选择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公司减资、清算注销等方式,清理退出低效无效参股股权。
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积极探索委托管理、集中打包、重组整合等措施,集中处置低效无效参股股权,提高处置效率,加快资产盘活。
第三十条【退出程序】退出参股股权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等程序,及时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
第五章 风险防控和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内控和审计监督】监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将参股经营投资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内控体系。
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的审计监督,重点关注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
第三十二条【问责制度】参股经营投资中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监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其他规定】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基金业务的参股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特殊规定】 以交易为目的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的股权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特别解释】 本制度中“不超过”“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章程参考条款(国有参股股东权益保护)
沪国资委法规〔2025〕112号附件-附件
章程参考条款(国有参股股东权益保护)
适用说明:
一、实现目的。一是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基础上,将国资监管特殊规定纳入参股公司章程,以减少和避免股东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是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法关于章程部分条款可以自行约定的规定,参考相关案例,借鉴上市公司做法,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防止大股东恶意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情形。本参考条款作为国有股东对外投资、参与制定公司章程的参考和建议,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应当按照所投资公司实际情况及与其他股东协商情况确定。部分参考条款中对相关比例的具体设置由企业自行设定。相关条款也可以适用于投资协议。所涉法律法规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适用范围。与《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参股管理合规指南》一致。
第一部分 根据国资特殊规定设定的条款
一、涉及国有产权变动
为避免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等发生变动时产生纠纷,建议在章程中加入以下条款:
1.(评估条款)国有股东如因转让所持股权等致使其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要依法评估的,公司应当给予配合,掌握评估所需资料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当协助配合。
2.(审计条款)国有股东如转让所持股权等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要依法审计的,公司应当给予配合,掌握审计所需资料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当协助配合。涉及股权转让等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公司应当提供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3.(优先购买权条款)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权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的,其他股东如需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按照该产权交易场所制定的相关优先购买权操作规则执行。国有股东持有的股权被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或上级单位依法无偿划转的,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涉及国有股东派出人员
为保证国有股东对其派出人员的管理,建议在章程中加入以下条款:
本章程所称的国有股东派出人员是指由国有股东指派,在本公司中任职,劳动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国有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处的人员。
国有股东有权依照国资监管规定对派出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公司应当给予配合。
金融机构国有股东对其派出人员的管理存在其他监管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涉及企业党建工作
为了加强国有参股公司党建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写入相关党建条款: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涉及企业信息报告制度
为保障国有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可以在章程中加入以下条款:
国有股东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义务,在不违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定以及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当支持、配合。
第二部分 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设定的条款
一、关于股东会的相关章程条款
(一)临时股东会召开和召集权
参考条款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并应载明会议议题、议程等内容。
任意一名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提议股东在向公司董事会发出提议后十日内,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提议股东可向公司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在提议发出后十日内,监事会或监事或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该提议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股东会最低出席要求
参考条款
股东会须由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能召开。
(三)股东会表决机制
参考条款
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中对于减少或者限制股东法定权利的修改章程事项以及非等比例减资事项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对董事会授权的决议,必须经代表【】(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重大交易(重大交易的定义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款或者其他特定事项(特定事项的范围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决议,除满足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外,还应当经国有股东表决同意(但国有股东按照本章程规定对相关表决事项应予回避的除外)。
股东会审议有关决议事项时,与决议事项有下述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应参加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关联交易;(2)限制股东权利;(3)免除股东义务或责任;(4)追究股东责任;(5)股东董事、股东监事薪酬的决定;(6)其他与股东具有利益冲突关系的表决事项。
公司及其他股东作出的限制国有股东在本章程下享有的特别权利(如一票否决权等)的决议应得到国有股东书面同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实缴的股东不享有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表决权。
(四)重大交易决议机制
参考条款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和表决: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资产总额的【 】%以上,或者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元,该表决必须经代表【 】(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重大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规则进行表决。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程序对外进行重大交易,给公司及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违规重大交易总额的【】(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可以免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此外,若该责任主体为公司股东,则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该股东的股权,若其他股东有多名的,由各购买股东按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相应收购责任股东的股权。
(五)对外担保决议机制
参考条款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由股东会表决且经代表【】(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累计担保的总额超过净资产【 】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超过净资产的【 】的担保事项,该表决必须经代表【 】(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上述主体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前述“关联方”是指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本章第(八)条“关联交易决议机制”第1款第3项规定的关联关系的主体(下同)。
除非经无关联关系的股东一致同意,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进行担保,给公司及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公司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总额的【】(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可以免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此外,若该责任主体为公司股东,则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该股东的股权,若其他股东有多名的,由各购买股东按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相应收购责任股东的股权。
(六)对外借款决议机制
参考条款
公司向他人提供或通过子公司向他人提供借款,须由股东会表决且经代表【】(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累计借款的总额超过净资产的【 】或者单笔借款的数额超过净资产的【 】的对外提供借款事项,该表决必须经代表【 】(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非经无关联关系的股东一致通过,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上述主体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
除非经无关联关系的股东一致通过,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借款。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述事项的表决。
本章程所指的提供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直接提供借款或者通过预付款、暂支款、往来款等其他形式提供借款。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提供借款,给公司及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公司违规向他人提供借款总额的【】(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可以免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此外,若该责任主体为公司股东,则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该股东的股权,若其他股东有多名的,由各购买股东按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相应收购责任股东的股权。
(七)对外投资决议机制
参考条款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且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资产总额的【】%以上,或者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元,或者投资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会显著增加公司负债或导致公司资产贬损的,须由股东会表决且经代表【 】(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投资,给公司及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公司违规对外投资总额的【】(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可以免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此外,若该责任主体为公司股东,则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该股东的股权,若其他股东有多名的,由各购买股东按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相应收购责任股东的股权。
(八)关联交易决议机制
参考条款
涉及关联关系的任何交易均为关联交易。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资产总额的【】%以上,或者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决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该项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关联交易无效。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以及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关联交易可得利益计算。同时,公司可以免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此外,若该责任主体为公司股东,则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该股东的股权,若其他股东有多名的,由各购买股东按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相应收购责任股东的股权。
本章程所指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认定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发生自我交易(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有关事项的表决规则、责任后果等,参照前款关联交易的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自身对公司的影响力或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等事项的表决规则、责任后果等,参照前款关联交易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特殊股东权利机制
1.跟售权
参考条款
当出现【】事件(具体内容由各股东约定),公司大股东(或其他股东)意图对外出售股权时,国有股东有权要求按照同等条件将其持有的股权同比例/全部对外出售。若公司大股东(或其他股东)未能促成收购方收购国有股东股权的,则公司大股东(或其他股东)须按上述同等条件收购国有股东股权。
国有股东行使跟售权,若因需履行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而产生额外交易成本的,该等额外交易成本不得被视为“非同等条件”。
2.领售权
参考条款
当出现【】事件(具体内容由各股东约定,如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上市/未能实现【 】营业额/净利润,等等),国有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大股东(或创始股东)以相同的价格和实质相同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一并出售给第三方。
3.反稀释条款
参考条款
除公司股权激励外,公司吸纳新的投资者并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和控股股东/创始股东应保证公司新投资者的单位投资成本不低于国有股东投资公司时的单位投资成本。否则,国有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及/或控股股东/创始股东就其中的股权价值减损对其进行现金或股权补偿。补偿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支付现金、公司定向分红、定向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创始股东以象征性价格向国有股东转让部分股权。
4.优先清算权条款
参考条款
如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处分所得的收益在依法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优先分配给国有股东(即国有股东就剩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关于董事会的相关章程条款
参考条款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以上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以上通过: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其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以上通过的事项。
董事会对涉及某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或该董事的关联方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等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相关章程条款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利限制
参考条款
国有股东某某公司参股期间,未经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以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方式导致自身全部(部分)退出或实质全部(部分)退出参股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股东会一致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及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2)通过定价转移等方式,将公司利润转移至控股股东或者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人;
(3)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4)从事任何有可能利用公司商业秘密的产品生产或服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并按照其所得收入的【】(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向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知情权
参考条款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担保的合同及相关交易文件。股东有权查阅、摘抄(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摘抄及委托中介机构摘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日内提供相应材料供股东查阅复制;对于股东查阅摘抄的内容,公司应签字盖章确认;国有股东因国资监管要求,有权自行或者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公司应当自国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予以配合并提供完整审计所需资料。
股东有权按照前款规定查阅、复制、摘抄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材料。公司应通过将股东的上述权利纳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章程等方式确保股东能行使该等权利。
(三)利润分配
参考条款
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外,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应当至少将可分配利润的【 】(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直接进行现金分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违反本条规定,视为其滥用权利,由此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股东可对公司提起分配利润之诉,且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四)公司僵局条款
参考条款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视为出现僵局: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持续六个月以上无法召开董事会,或召开董事会但不能做出有效决议,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
若出现公司僵局,各方同意按以下方法解决:
(1)经任一方股东发出书面公司僵局通知,公司在十五日内立即召开股东会,所有股东应参加会议并形成有效解决方案。
(2)若无法根据第(1)项规定达成一致意见或股东会仍旧无法召开的,任一股东(“出售股东”)有权按合理价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若出售股东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应相应扣减回购价款)。公司应在该股东提出回购请求后【 】个月内完成该回购并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参考条款
出现以下事由且任一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视为《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应当解散:
(1)公司连续【 】年亏损;
(2)公司净资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
(3)公司形成僵局,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相关条款化解该僵局;
(4)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活动满【 】年;
出现上述解散事由而有公司股东反对解散公司,则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反对解散的股东应当以合理价格收购要求解散的股东的股权。
(2)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要求解散的股东的股权并进行减资。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
参考条款
(1)董事提名权
国有股东某某公司有权提名【】名董事参加董事会,国有股东可自行决定更换其所提名董事。其他股东应当确保国有股东提名的董事当选。公司应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
国有股东某某公司有权要求其提名的【 】名董事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如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损害国有股东某某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权。
公司股东会解任(罢免)国有股东某某公司提名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应征得国有股东某某公司的同意。
同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选举(提名)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 】分之【 】。
(2)监事提名权
国有股东某某公司有权提名【】名监事参加监事会,国有股东可自行决定更换其所提名监事,其他股东应当确保国有股东提名的监事当选。公司应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损害国有股东某某公司的监事提名权。
公司股东会解任(罢免)国有股东某某公司提名的监事的,应征得国有股东某某公司的同意。
(3)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
国有股东某某公司有权提名【】(载明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如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参与公司经营,国有股东某某公司可自行决定更换其所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当予以聘任和解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损害上述权利。
(七)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
参考条款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该部分瑕疵出资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应当受限制,包括不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六十日内仍未足额缴纳,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使其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权。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提名的董事无权就此参与表决。该股东由此丧失的股权应依法转让,或公司应当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部分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若(1)股东未按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催缴后,在六十日内仍未缴纳(出资);或者(2)股东抽逃出资,经公司催告返还后在三十日内未全部返还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等股东的股东资格(除名)。该等股东无权就除名事项参与表决。在此情况下,该等股东持有的股权应依法转让,或公司应当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部分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该股东仍应当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返还义务,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其作出失权通知或除名决定的除外。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赔偿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向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并由守约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一)公司催告并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发出失权通知或除名决定,赔偿金额为该股东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的【 】(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二)公司未发出失权通知或除名通知,赔偿金额按照该股东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的【 】(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计算直至履行出资义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以合理价格收购该股东所持的股权:
(1)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达三个月的;
(2)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自然人股东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股东资不抵债的。
四、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相关章程条款
1.参考条款
(1)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禁止行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向其他企业投资、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直接或间接或由关联方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财产;
(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擅自领取高额薪酬;
(十)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
(十一)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十二)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还应当按照其所得收入的【 】(该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公司或者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公司可以免去其职务。对于前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若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董事会未履行对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义务、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催缴义务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按照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损失无法确定的,按照违规金额(如瑕疵股东欠缴出资额、抽逃出资额、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违规分配利润金额、违规减资金额)的【 】%进行赔偿;违规金额仍无法确定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由各股东协商确定)。
公司可以免去上述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4)回避表决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来源|上海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