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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参考)

2023-07-29 08: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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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 规定本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模式、回避制度等内容

第一条  目的

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为规范本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各单位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科技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节能环保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模式

本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制度、二级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的管理模式。即统一招标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由本企业及其所属各单位分级管理;由本企业授权所属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活动;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按业务性质,分别由各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

第五条  回避制度

本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回避”制度。即招标部门不能负责项目实施活动,项目实施部门不能组织招标活动;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在招标活动中应主动回避。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及程序

- 规定本企业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招标领导小组的组成、职责、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六条  本企业是招标责任和组织实施主体,也可授权所属各单位组织招标活动。本企业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本企业主管招标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生产计划、财务、法律、安全机动、办公室、审计、工会、招标等部门组成。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企业招标管理工作,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核本企业招标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程序及管理办法;

(三)审查和批准所属各单位的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

(四)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考核本企业所属各单位招标工作;

(五)受理投标单位的投诉,协调解决有关招投标事宜;

(六)完成本企业交办的涉及招投标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企业招标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及询价组、质量技术组、法律事务组、监督组4个职能小组;管理办公室设在招标办,负责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职能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招标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 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组织本企业的招标工作。具体组织编制招标方案、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报审等招标工作;

2. 督促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

3. 建立本企业招标管理信息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4. 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招标领导小组询价组的主要职责是:

1. 对招标项目进行市场价格咨询调研,了解市场的相关信息,并将其意见提交管理办公室;

2. 对招标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提出建议;

3. 询价原则上不得由项目部门负责。

(三)招标领导小组质量技术组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提出招标项目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技术要求,提供与之相关的执行标准;

2. 检查落实对招标项目质量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 

(四)招标领导小组法律事务组的主要职责是:

1. 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对招标活动进行法律审查;

2. 负责招标工作中的涉法事宜。 

(五)招标领导小组监督组的主要职责是:

1. 监督招标工作的执行情况;

2. 负责受理招标活动中有关的投诉;

3. 向招标领导小组即时提交监督报告。

第八条  所属各单位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审核本单位招标工作的程序、实施办法等;

(二)对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组织和协调,负责指导、监督招标工作;

(三)依法确定中标单位;

(四)负责向上级单位汇报招标工作;

(五)完成本企业交办的涉及招投标的其它有关工作。 

所属各单位要对应下设办公室及各职能小组,按照本企业规定执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

- 规定哪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哪些项目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以及采用哪些招标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包括本企业及其所属各单位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等项目。 

(一)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它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施工以及附带服务;

(二)设备、材料招标范围:包括设备、材料和进口物资等货物及大件运输等附带服务;

(三)服务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测、设计、监理、调试、评估、勘探开发等各类服务项目。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 

(一)公开招标:指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接受投标人报名或投标,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最基本的招标方式,应当作为首选方式。除非有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否则不得采用其他方式。

(二)邀请招标:指通过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只有少数投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紧急情况需要缩短工期或者节约成本的;

3. 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邀请招标应当至少邀请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如无法确定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应当转为公开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指通过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选人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无有效投标文件或者无合格投标文件的;

2. 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后发现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遗漏,需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但又不宜再次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的;

3.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宜公开发布信息的;

4. 采购项目因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组织采购活动,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的;

5. 采购项目的技术或者标准不明确,无法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评标标准的;

6. 采购项目的价格受市场变化影响较大,需要与投标人进行多轮谈判确定的;

7. 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 

竞争性谈判应当至少邀请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参加谈判。如无法确定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应当转为公开招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 规定招标项目的立项、计划、预算、审批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本企业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招标项目进行立项、计划、预算、审批等组织管理工作。 

(一)立项:招标项目应当有明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期限等基本情况,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等立项依据。招标项目的立项应当按照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计划:招标项目应当有明确的招标计划,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招标计划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条件制定,合理安排招标活动的顺序和进度。招标计划应当按照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预算:招标项目应当有明确的项目预算,包括工程造价、设备费用、服务费用等内容。项目预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合理控制成本,反映市场价格水平。项目预算应当按照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审批:招标项目在进行招标活动之前,应当经过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的有关部门或者领导的审批。审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要进行招标,是否符合招标条件,是否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是否制定合理的招标方案等。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单位和招标办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章 招标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 规定招标方案的内容、编制要求、审批流程等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方案是指对招标项目进行分析和设计,确定招标活动的具体目标、要求、步骤和方法等内容的文件。招标方案是指导和约束招标活动的重要依据,应当科学合理,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内容:招标方案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期限等;

2. 招标范围:包括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等各个分包或者单项工程;

3.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并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

4.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并说明选择该形式的理由;

5. 招标条件:包括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必须具备的资质等级、信誉状况、业绩情况、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条件;

6. 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报名登记、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安排;

7.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编制要求、发售方式和价格等;

8. 评标方法和标准:包括评分方法和评分细则,以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则和程序等;

9. 招标时间表:包括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时限等;

1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投诉处理、合同签订等事项。 

(二)编制要求: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或者招标办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充分征求各方意见,认真编制。招标方案应当做到内容完整、逻辑清晰、格式规范,避免模糊不清或者自相矛盾的表述。 

(三)审批流程:招标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1. 项目单位或者招标办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方案报送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的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门、法律部门、技术部门等;

2. 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的有关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查,对其中涉及的财务、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核实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项目单位或者招标办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审查意见和建议,对招标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后的招标方案报送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的招标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4. 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的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批,对其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签署审批意见;

5. 招标方案经过审批后,由项目单位或者招标办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发布,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备案。 

第六章 招 标

- 规定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售、澄清等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为组织招标活动,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的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应当科学合理,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编制:招标文件应当由项目单位或者招标办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方案和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完整、逻辑清晰、格式规范,避免模糊不清或者自相矛盾的表述。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招标公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2. 投标须知:包括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必须具备的资质等级、信誉状况、业绩情况、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条件,以及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应当提交的报名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期限等要求,以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等内容;

3. 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期限等基本情况,以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等立项依据;

4. 招标条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或者设备清单或者服务清单等,以及工程造价或者设备费用或者服务费用等预算;

5. 技术要求:包括工程设计图纸或者设备技术规格或者服务技术规范等,以及工程质量或者设备性能或者服务效果等执行标准;

6. 合同条款: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双方、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7. 评标方法和标准:包括评分方法和评分细则,以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则和程序等;

8.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澄清答疑的方式和时间,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要求,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中标通知的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发售: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及时发售。发售方式可以是现场领取或者邮寄或者网络下载等。发售价格应当根据编制成本和市场水平合理确定,并向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发售期限应当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 

(三)澄清:在发售招标文件期间,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者发现错误或者遗漏,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询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如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者补充,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投 标

- 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退回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为参加招标活动,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有关投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的文件。投标文件是评价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的依据,应当科学合理,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一)编制: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完整、逻辑清晰、格式规范,避免模糊不清或者自相矛盾的表述。 

投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投标函:包括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对招标项目的简要介绍、对招标文件的确认、对中标后签订合同的承诺等内容;

2. 投标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期限等内容,以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 投标人资格:包括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必须具备的资质等级、信誉状况、业绩情况、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条件,以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技术方案:包括对工程设计图纸或者设备技术规格或者服务技术规范等的分析和说明,以及提出的技术改进或者创新等内容;

5. 报价:包括对工程量清单或者设备清单或者服务清单等的报价,以及报价构成和有效期等内容;

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其他要求或者条件的回应,以及提供其他相关信息或者文件等。 

(二)提交: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提交方式可以是现场递交或者邮寄或者网络上传等。提交时应当密封并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名称等信息。提交后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三)退回:如果招标项目取消或者延期,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将其已交纳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如果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投标文件,其已交纳的招标文件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章 开 标

- 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程序、记录等内容。 

第十六条  开标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拆封投标文件,核对投标人资格,宣读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确定有效投标文件的环节。开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一)时间: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在招标公告中公布。开标时间应当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一致或者紧随其后。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时间,应当及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在原定开标地点张贴公告。 

(二)地点: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在招标公告中公布。开标地点应当选择在便于投标人参加的公共场所,如会议室、展览厅等。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应当及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在原定开标地点张贴公告。 

(三)程序:开标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开始: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开标开始,并核对与会人员的身份;

2. 拆封: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次拆封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提交的投标文件,并核对其名称、数量、密封情况等;

3. 资格: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核对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宣读其资质等级、信誉状况、业绩情况、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信息;

4. 宣读: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次宣读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提交的技术方案和报价等主要内容,并将其记录在开标记录表上;

5. 确定: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确定有效投标文件,并将其编号并封存;

6. 结束: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开标结束,并通知评委会进行评审。 

(四)记录:开标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详细的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开始:包括开标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信息;

2. 拆封:包括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名称、数量、密封情况等信息;

3. 资格:包括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其资质等级、信誉状况、业绩情况、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信息;

4. 宣读:包括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提交的技术方案和报价等主要内容,以及开标记录表的填写情况、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期限等信息;

5. 确定:包括有效投标文件的编号、数量、封存情况等信息;

6. 结束:包括开标结束时间、评委会通知情况等信息。 

开标记录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和与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盖公章。开标记录应当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保存至项目竣工验收后。 

第九章 评 标

- 规定评标的时间、地点、程序、方法、结果等内容。 

第十七条  评标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人或者中选人的环节。评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一)时间:评标时间应当在开标后及时进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评标时间,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在原定评标地点张贴公告。 

(二)地点:评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在招标公告中公布。评标地点应当选择在便于评委会成员参加的公共场所,如会议室、展览厅等。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评标地点,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在原定评标地点张贴公告。 

(三)程序:评标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开始: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宣布评标开始,并核对与会人员的身份;

2. 介绍: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评委会成员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并交付有效投标文件和开标记录表;

3. 宣誓:由评委会成员进行诚信宣誓,并签署保密承诺书;

4. 评审:由评委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和评分细则,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并填写评分表;

5. 讨论:由评委会成员根据各自的评分结果,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交换意见,并形成共识;

6. 确定:由评委会成员根据讨论结果,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确定中标人或者中选人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定;

7. 结束: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宣布评标结束,并通知中标人或者中选人。 

(四)方法:评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在招标公告中公布。评标方法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评分标准和权重,反映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经济等方面的要求。评标方法可以是综合评分法、最低价法、最优价法等。 

(五)结果:评标结果应当由评委会成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盖公章。评标结果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信息;

2. 评委会成员名单:包括评委会成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3. 有效投标文件名单:包括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4. 评分表:包括各个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的技术方案和报价等内容的得分情况;

5. 中标人或者中选人信息:包括中标人或者中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其技术方案和报价等内容;

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评委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未中标或者未中选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的解释和说明等。 

评标结果应当作为定标的重要依据,保存至项目竣工验收后。 

第十章 定 标

- 规定定标的时间、方式、程序、通知等内容。 

第十八条  定标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委会作出的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中选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中选通知书的环节。定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一)时间:定标时间应当在评标后及时进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定标时间,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在原定定标地点张贴公告。 

(二)方式:定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在招标公告中公布。定标方式可以是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等。 

(三)程序:定标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开始: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定标开始,并核对与会人员的身份;

2. 介绍: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与会人员介绍评委会作出的评标结果,并交付评标结果文件;

3. 确定: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委会作出的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中选人,并宣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4. 结束: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定标结束,并向中标人或者中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中选通知书。 

(四)通知:中标通知书或者中选通知书应当在定标后及时发出,并在招标公告中公布。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等。通知内容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信息;

2. 中标人或者中选人信息:包括中标人或者中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其技术方案和报价等内容;

3. 合同签订要求:包括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以及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相关事项;

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对未中标或者未中选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联合体的感谢和解释,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章 合同签订

- 规定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或者中选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有关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等项目的合同的环节。合同签订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或者中选通知书后及时进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及时通知合同双方,并在原定合同签订地点张贴公告。 

(二)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在招标公告中公布。合同签订地点应当选择在便于合同双方参加的公共场所,如会议室、展览厅等。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签订地点,应当及时通知合同双方,并在原定合同签订地点张贴公告。 

(三)方式:合同签订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在招标公告中公布。合同签订方式可以是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等。 

(四)内容:合同内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确定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等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数量、价格、时间、责任,以及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和程序等事项。合同内容应当做到内容完整、逻辑清晰、格式规范,避免模糊不清或者自相矛盾的表述。 

合同内容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合同名称: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名称、设备名称、材料名称或者服务名称等信息;

2. 合同双方:包括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或者中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3. 合同金额:包括工程造价、设备费用、材料费用或者服务费用等金额,以及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付款时间等事项;

4. 合同履行:包括工程施工、设备安装、材料供应或者服务提供等履行内容,以及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质量等事项;

5. 合同保证:包括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保证内容,以及保证金额、保证形式、保证期限等事项;

6. 合同变更: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等事项;

7. 合同验收:包括验收标准、验收方法、验收程序等事项;

8. 合同违约:包括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等事项;

9. 合同争议:包括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程序等事项;

1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合同附件、合同生效条件等事项。 

合同签订后,应当由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备案。 

第十二章 招标监督管理

- 规定招标监督管理的目的、内容、方式、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招标监督管理是指为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招标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治、诚信、效率、服务的原则,实现招标活动的规范化、透明化、规范化。 

(一)目的:招标监督管理的目的是:

1. 保障招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保障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保障招标活动体现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经济等方面的要求,促进项目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行;

4. 保障招标活动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秩序和社会信用的建设。 

(二)内容:招标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1. 对招标项目的立项、计划、预算、审批等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对招标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

3. 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售、澄清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 对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退回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5. 对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核查;

6. 对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7. 对招标活动中发生的投诉、举报、纠纷等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8. 对招标活动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戒。 

(三)方式:招标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1. 日常监督:指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通过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招标活动进行常态化、制度化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制定和执行招标管理制度、规范和流程,建立和完善招标档案、资料和数据库,开展招标培训、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2. 专项监督:指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针对重大、复杂、敏感或者有争议的招标项目,通过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招标活动进行重点化、专业化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派出监督员、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工作;

3. 社会监督:指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接受投标人、中标人、社会团体、媒体和公众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参与,包括公布招标信息、受理投诉举报、回应社会关切等工作。 

(四)责任:招标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

1. 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作为招标活动的主体,应当负责组织和实施招标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招标监督管理机制,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制定和执行招标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和流程,保证招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2. 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作为招标活动的协助者,应当负责协助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开展招标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参与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并纠正招标活动中的问题和隐患;

3. 投标人、中标人、社会团体、媒体和公众等:作为招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旁观者,应当负责积极参与或者支持招标监督管理工作,遵守招标规则和纪律,维护招标秩序和信誉,及时反馈招标意见和建议,及时举报招标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章 投诉处理

- 规定投诉的定义、条件、程序、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诉是指招标活动中,投标人、中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委会或者其他参与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向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诉。投诉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一)定义:投诉的定义包括:

1. 投诉人:指提出投诉的投标人、中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 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委会或者其他参与者;

3. 投诉事项:指被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

4. 投诉依据:指支持投诉事项的法律法规、本办法、招标文件、合同等文件或者证据;

5. 投诉请求:指投诉人提出的要求被投诉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或者要求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被投诉人进行查处和惩戒等内容。 

(二)条件:投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投诉人应当是招标活动中的利害关系人,即受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影响或者损害的投标人、中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 投诉事项应当是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即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办法、招标文件、合同等文件或者公序良俗的行为;

3. 投诉依据应当是有效的文件或者证据,即能够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的文件或者证据;

4. 投诉请求应当是合法合理的内容,即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程序:投诉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提出: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并附上相关文件和证据;

2. 受理: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十日内,对投诉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投诉条件,是否属于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的受理范围,是否已经超过投诉时效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 调查: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听取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说明;

4. 处理: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在调查结束后三十日内,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处理决定可以是确认或者否认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要求被投诉人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要求被投诉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责任,对被投诉人进行警告、罚款、取消资格、解除合同等惩戒措施等,同时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权利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等事项。 

(四)结果:投诉处理的结果应当由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的结果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投诉基本情况: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依据、投诉请求等信息;

2. 调查过程和结果:包括调查时间、地点、方式、参与人员等信息,以及调查发现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3. 处理决定和理由:包括处理时间、地点、方式、参与人员等信息,以及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依据等内容;

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对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告知和提示,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投诉处理的结果应当作为招标活动的重要记录,保存至项目竣工验收后。 

第十四章 附 则

- 规定本办法的施行时间、适用范围、解释权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组织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等项目的招标活动,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国际招标等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企业或者所属各单位的法律部门。如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有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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