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背 景
在这个监督不断加强的时代,我国资本市场却也出现过不少屡禁不止的现象。财报造假、信息披露问题、财务审计机构责任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并不少见,严重伤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对投资者的感情。
随着监督的加强,开展融资性贸易的上市公司被披露,相关人员遭到处罚;从事上市公司财报审计的机构也连续遭受了处罚┉┉。上周六,证监会发布信息,提出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其中提到:将健全防范打击财务造假的长效机制,针对严重舞弊、资金占用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强化财务造假案件的行刑衔接,加大对关键少数和中介机构的立体化追责力度。
随着注册制的施行,各种各样的公司,恐怕将接踵而至,建立全方位有效的立体化监督、管理体系势在必行。即便当下提出的专项整治行动,即便通过进一步建立监督制度提升监督的规范性和力度,我觉得从根本上恐怕还是解决不了问题。因为,上市公司数量的庞大与舞弊风险的隐藏性,监管方资源的有限性,都不足以支持注册制之下如此体量、如此复杂的监督需求。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在“财报造假、保护投资者”同样背景下出台的萨班斯法案,看看是否能从中感受到一点启发。
08.萨班斯法案的主要逻辑内容
萨班斯法案,官方名称《公共会计改革及投资者保护法》,2002年8月形成法案,一直沿用至今。
萨班斯法案的成功之处在于以下4个方面(个人整理,不一定准确):
一是正向与逆向结合。在强化监督之前先规范,建立明确的标准。规范当然意味着管理,即先强化正向逻辑,然后实施过程监管、监督,以及结果证实后的严厉惩治。
二是找到了监管对象和责任对象。
(1)对被监管者(从事外部审计的事务所),建立了清晰的限制标准,以及对应的触犯限制标准后的处罚措施,实现了监管透明化、处罚法制化;
(2)对责任对象(上市公司)。一是设定了具体角色,明确了“必须做什么”,做出的一致性声明,意味着与对应法律责任的关联,如果被验证违反声明定义的条款后,将被认定为什么性质行为,将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多大的量刑范围,意味着告知在先、追责惩治在后;二是明确了“应该做什么”,比如必须发布与保证财报真实的内控有效性声明,为实现这一点,公司应该加强内控建设,至于建不建、建的好与坏那是企业自己的事,只要你声明就要承担对应的责任。三是明确了“要求做什么”,明确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必须保持诚信和良好的道德水平,遵守行为规范。
三是找到了关联者和不能容忍的行为。
包括对分析师的故意误导实施监管;对销毁证据的行为实施最为严厉的处罚,明确了红线对应措施,只要破坏了记录,就会遭受刑事调查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是成立了专门对会计事务所实施监管的责任机构。且对责任机构提出了明确的制衡措施,以保证其监管的公正性。
通过研究,萨班斯法案是围绕以“防范财报舞弊风险”为目标,从横向上,全面识别风险诱因要素,制定出针对性的措施标准,以及违反标准后的处罚、追责标准,使这些风险要素受控。从纵向上,涵盖了限制项、规范项等前置操作监管标准,过程检查、验证标准,事后监督必须依赖的底稿保存时间标准,以及获取违法违规线索后的监督证实、惩罚及责任人追责的量刑范围标准。形成了“防财报造假风险”的立体式监管措施。
萨班斯法案的建立,其意义在于形成了震慑力,让公司、事务所机构不敢碰触清晰明确的红线;建立了过程前、后跟踪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了线索调查及明确的追责、处罚措施;建立了让违法违规者自己都能够度量到的后果代价;建立了监管者自身的责任追究制,不敢监管自盗;建立了执行必须遵从的基本规范,构成了监管的基线标准。
09 从具体内容上寻找启发
萨班斯法案共十一章,我们不可能一一道来。
第一点:组建公共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是非营利组织,专门监管事务所的审计事务。委员会成员由5人组成,由证监会指定,但其中3名必须是非注会身份,委员会主席至少在5年时间内不能从事注会职业。
他们的职责是:(1)在证监会介入调查前,监督和规范所有登记为上市公司提供独立审计的事务所。(2)建立外部审计的规范。即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标准。(3)对事务所进行调查,规范事务所外部审计业务的程序。(4)强制执行萨班斯法案。
这些条件的限制,隔断了委员会与从事审计业务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可借鉴之处在于:萨班斯法案并没有特别要求别人如何内控,而是把内控建立给了监管者自己(委员会),以保持其执业的公正性。其次,监管事务所之前先建立规范,即解决监管方要求他们怎么做的问题。
第二点:对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禁止承担包括客户企业的内审、多领域咨询及高级职员的财务规划;禁止提供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安装、记账与编报、人力资源等服务。其它非禁止业务必须经委员会审批后实施,但委员会必须为此做好承担审批的刑事责任准备。
审计业务项目负责人,不能在一个岗位上任职超过5年。
可借鉴之处:切断了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与客户企业的利益关系,有利益关系就有参与上市公司财报造假,或者不尽公正独立审计责任的可能。有利于提高事务所的客观性与独立性,发挥好看门人的作用。我们国内呢?忙得不亦乐乎吧!利益关系的存在怎么可能客观独立?依靠事后的“处罚”确有必要,关键在于预先的规则,一经发现那就是不能承受的“重罚”。
第三点:对上市公司。由于萨班斯法案面向的是会计事务所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规定,侧重于与事务所的接口关系,用责任对应到企业参与财报的角色。比如财报披露中,制定的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及相应人员都需要作出规定唯一性的“固定声明”,声明内容都给出了定义,声明意味着要承担追究个人责任的风险,而这一风险的衡量标准,即财报中不能发现违反声明条款的事项,一经发现,不需要解释,就直接构成了“欺诈”,欺诈就意味着被罚没个人财产、被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
可借鉴之处:每一个签字对应着责任,你声明的就必须负责到底,而且还必须有追溯期。
第四点:萨班斯法案明确了种种限制行为,而这些行为基本都对应着刑事处罚的范围标准。
可借鉴之处:责任与责任后果规定明确,责任者自己都能衡量舞弊后,可能造成的后果与付出的代价。
内容太多,不再一一叙述。搜集分析这些素材,也是为了印证风险管理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
10.结 语
萨班斯法案虽然只有十一章,但这是一部逻辑严密的法案,体系化的监管思路清晰可见。构建体系,本质是采用体系化的管理思路,保证管理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
在应用中,无论是体系的要素,还是体系的内容,不仅适应于企业内部管理体系的建设,也适用于其他行业、功能领域的应用,必备的特点是“可视、可衡量”。特别是监督管理体系,虽然监督反映的是事后验证,虽然监督者们经常以“揭示风险”作为目标导向,但我个人始终认为:“揭示问题”只是监督的本责表象,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让发生过的问题不再复现,乃至彻底消除不想看到的问题风险”。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