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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内部审计制度

2023-06-01 13: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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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明确审计 工作职责以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 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 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监 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内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内审人员 

第五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 要求,公司设风控中心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下属分、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内审机构或专职内部内 审人员。

第六条 风控中心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全面负责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风控中心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 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内审人员。 

第八条 内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包括依法审 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内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单位或 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有利益冲突的,应采取回避。 

第十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 得打击。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风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并主导实施、维护; 

(二)根据公司战略部署和整体风险评估情况编制年度 审计工作计划,报授权审批机构审批后实施; 

(三)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 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 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任期经济目标和经 营责任(含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建设项目预(概)算、决 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 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单位规 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 料; 

(十一)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 工作; 

(十二)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风控中心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开始一个季度内, 形成当年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 个季度内出具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风控中心应以全面风险评估为基础开展审计 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重要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 4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的审计权限: 

(一)有权不受限的对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开 展全面审计工作,包括访问各单位财务、业务的系统权限, 接触除国家秘密之外的各种资料; 

(二)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 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 资料等;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四)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并督促落实; 

(五)审核有关生产、经营等相关的凭证、帐表、文件, 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 得有关证明材料; 

(七)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 止并及时上报;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 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九)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准备阶段 

(一)确定项目审计计划 按照已审批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风控中心确定项 目审计计划。超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内部审计项目, 报授权审批机构审批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小组 风控中心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 组,并指定(更多内容可关注公众号CIA内审师小站)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 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在集团内抽调人员或聘请中 介机构参与审计。 

(三)确定审计方式 风控中心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 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 

(四)审前沟通 审计项目开展前,审计小组与被审计单位就项目审计计 划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

第十七条 实施阶段 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由主审人员负 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 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 撰写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报告阶段 

(一)意见征求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 位(个人)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 内反馈至审计小组。 

(二)报告审定 审计小组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后,结合沟通结果形成审计 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审定,必要时抄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报告送达 审计报告经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 (个人)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 结果及时反馈风控中心,内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四)档案管理 审计小组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 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五)后续审计 对重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 见的采纳及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风控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 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 风控中心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 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风控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一 般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风控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上报董事会,按相关规定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 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的对外投资事项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 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 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授权审批环节是 否规范,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 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 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等。

 第二十四条 针对重大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的对外担保事项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 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 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的关联交易事项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 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 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 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

 第二十七条 根据管理需求,必要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 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 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 现象; 

(四)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  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资产质量情况审计。应 当关注审查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质量状 况以及运行效率等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 否相符,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财务报 表等情况,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实的问题; 

(二)企业财务盈利能力指标是否合理,应收账款、存 货等资产是否真实、安全,是否具有债务偿还能力; 

(三)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资产结构是否合理; 

(四)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及企业在本行业中的竞争 力变化情况。

第六章 审计成果运用及奖惩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 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报 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系统权限、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 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五)打击、报复内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 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 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 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 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风控中心从具体问题整改、流程优化、制度 完善、组织架构及授权调整、问责建议及移交等方面提出审 计成果运用建议,并督促涉及单位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控中心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综合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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