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资金使用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控制资金使用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珠海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广东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审计管理办法(修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本办法所称下属公司包括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非控股但实际拥有控制权或管理权的下属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包含投资资金、融资资金和运营资金等。资金使用,是指资金的筹集、投资、划拨、划转、列支、核算等资金流入、流出和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是集团资金内控监管责任主体,承担内控监管职能,负责资金内控的监管与评价。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是集团资金内控责任主体,统筹管理集团及下属公司的资金使用活动。
各下属公司为本单位资金内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资金使用活动的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 各下属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内控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 集团公司资金内控监管的总体目标:
(一)通过健全的内部控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二)通过规范的管理行为,确保资金的完整性;
(三)通过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资金的合法性;
(四)通过合理的调度使用,发挥资金的效益性。
第七条 集团公司资金内控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整体原则。集团公司资金应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为实现公司整体战略目标提供资金支持与保障;
(二)协同原则。集团公司资金在不同职能、业务、项目之间的调配使用需保持合理比例;
(三)效益原则。集团公司资金的使用需充分发挥效益,促进公司业务结构不断优化;
(四)权变原则。集团公司资金使用政策需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五)制衡原则。集团公司资金管理过程应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和充分监督,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机制。
第八条 集团公司资金内控监管工作,应结合集团所处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和经营规模,兼顾风险防范与经营效益,确保内控要求嵌入到资金活动全流程,为有效防范重大资金风险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第三章 资金内控监管的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资金内控监管的决策机构,为集团公司的资金内控监管提供完善的内部环境,对集团公司资金内控监管重大事项和重大资金使用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资金内控监管工作的具体落实,就资金内控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集团审计部负责集团及下属企业资金内控制度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及评价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不断完善集团资金内控监管基本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完善资金管理相关流程标准和具体制度;
(三)对资金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调动、分工调整、业务流程调整等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资金内控监管巡检巡评机制,按巡检巡评计划定期(年度不少于一次)开展各级企业资金岗位任职情况巡检巡评,对资金管理部门和大规模资金使用部门等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不符合内控要求的限期整改;
(五)建立资金内控监管评价体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规范评价方法,提升评价质量,促进集团资金内控体系持续优化;
(六)组织对重大资金内控风险事件进行调查、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七)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有关资金内控突发性风险事件;
(八)办理集团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授权的资金内控监管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及日常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管理下属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不断完善集团资金管理相关具体制度;
(二)建立资金管理相关岗位人员任职资质体系、轮岗机制、能力培养和持续教育机制,完善财务资金信息系统权责设置,对相关业务流程和人员岗位的调整需征询内控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加强对资金支出、审批联签、收支结算、银行账户、网银支付、票据管理等关键流程和关键节点的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标准,推进资金内控信息化建设,完善现有财务资金信息系统功能,强化资金全流程预警监控,促进资金管理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可检查,减少人为违规操控因素;
(四)建立资金内控关键要素管理台账,对资金账户、核心岗位、上岗人员、审批权限、银行印鉴及网银U盾责任人等关键要素实行限时备案制管理;
(五)建立资金内控要素异动情况跟踪监测预警机制,对关键要素失控、重要岗位权力制衡缺失、大额资金拨付异常等风险第一时间启动紧急应对控制措施;
(六)严格银行账户和网银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特殊银行账户开户审批、银行印鉴及网银U盾分设管理、银行账户和网银交接程序及密码定期更换等情况进行评估,确保账户和网银安全可控;
(七)加强大额资金支付监管,从资金支付额度、支付频次、支付依据等方面设置控制参数,对短期内向同一账户多次或单笔支付大额资金、预算外支出、超出预付信用敞口限额支付预付款等异常情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及时预警风险,纠正违规问题,消除资金风险隐患;
(八)完善境外下属企业资金内控监管制度,明确境外大额资金审核支付、银行账户管理、财务主管人员委派、同一境外单位任职时限、资金关键岗位设置等方面要求,细化资金内控预警触发条件,促进境外资金合规管理;
(九)加强境外资金风险防范,督促境外下属企业及时搜集所在国家(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安全、舆情等国别风险信息,对发生外汇管制、汇率大幅波动、通货膨胀率快速攀升等情况,及时做好重大资金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十)加大对境外下属企业的大额资金监督力度,对大额资金的决策程序、资金调度、资金收付渠道、资金支付联签及银行账户变动、境外项目佣金管理等情况建立备案跟踪内控机制,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障境外资金安全;
(十一)履行资金风险事项报告职责,对于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资金风险事件,及时向集团决策机构和内控管理部门报告;
(十二)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第四章 资金内控监管的重点风险
第十二条 资金运营风险,是指集团公司在对资金进行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因违反相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而遭受损失和受到处罚的风险,主要表现如下:
(一)资金存放分散,不能统一、集中使用,可能导致资金冗余损失;
(二)资金在使用过程中被非法挪用,可能导致正常资金交易的延误损失;
(三)资金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可能因存在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行为而导致损失;
(四)资金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带来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甚至使集团公司受到处罚。
第十三条 资金财务风险,是指集团公司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因支出不合理、票据不合规、账户开立和使用不规范等而遭遇的风险,主要表现如下:
(一)资金账实不符,可能导致集团存在账外货币资金的风险;
(二)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和清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能导致公司受到处罚,从而给集团公司造成资金损失;
(三)资金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存在账实不符或财务报表失真的风险;
(四)有关票据遗失、变造、伪造、被盗用以及非法使用印章,可能导致集团资产损失或信用损失。
第十四条 债权债务风险,是指因不适当的债权债务处理行为导致集团公司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主要表现如下:
(一)不适当的融资或贷款行为,可能导致集团承担利率、资金结构和资金使用效率等不利变动风险;
(二)未能及时有效行使债权,对资金流动性影响和形成呆账坏账的资金损失风险。
第十五条 财务投资损失风险,是指因不适当的投资行为导致集团公司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主要表现如下:
(一)不适当的财务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可能引起投资失败的损失风险;
(二)不适当的投资项目,对集团公司资金的占用造成的损失风险。
第五章 资金内控的监督、考核与问责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运用多种方法对资金内控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对资金内控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监督,对资金内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集团审计部从资金管理制度建设、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大额资金拨付程序、网银U盾管理等方面开展内控评价。对高风险业务以及风险事件频发领域按整改前期每季度一次、过渡期每半年一次以及完善期每年一次开展;对新兴业务开展半年内一次;对下属公司每年至少评价一次;对各下属公司资金岗位任职情况不定期进行巡检巡评。
第十八条 集团审计部协助人力资源部建立资金内控考核指标体系,将相关指标纳入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的考核中。根据内控评价和巡检巡评结果,发布结果通报和整改通知,督促及时完成整改并落实考核。
第十九条 对于在资金内控监管和监督评价中发现的因资金内控缺失、未执行资金内控制度等造成资产损失等后果的部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严肃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条 资金内控管理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审计部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资金内控监管与评价;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资金内控监管与评价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违反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或者集团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内控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监管与评价,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将对资金管理监管与评价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三)违反资金内控管理制度或者集团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资金内控监管和监督评价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或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内控管理师(ICM)”着力解决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专业知识不足,内控管理专业人才匮乏的共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