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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础模板

2026-08-22 08: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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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础模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  公司内部控制的重点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二节  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四节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

第五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六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七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八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九节  安全生产的内部控制

第十节  反商业贿赂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节  会计控制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下列内部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四)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效率;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性。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一条  公司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改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三章  公司内部控制的重点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各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各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各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督促其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高效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一系列经营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生存和发展的要求,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经营方针、经营目标,并按照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及要求,结合内外环境变化,分解、制定短期年度经营计划,实现经营管理的目标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制定内部监管办法,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实行经营计划管理和执行过程监管控制,并对经营目标、经营计划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所有经营业务实行全面预算控制。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信、平等、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应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相关议案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节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款、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或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控股股东不得以前清后欠,期间发生、期末返还,通过非关联方占用资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方式变相占用资金。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备案,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回避表决。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启动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第五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情况,收集被担保方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四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方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如被担保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但在公司审议批准的担保期限和担保额度内,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可以免于重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六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审批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七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确定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六十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九节  安全生产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杜绝各类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公司各管理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制定内部安全监督制度,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极力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并保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现管理标准化、工作标准化、生产区域安全设施标准化。

第七十条  公司应每年与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和评比。

第十节  反商业贿赂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一条  公司所有经营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或接受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第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所有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节  会计控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岗位工作制度,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公司财务核算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定期对控股子公司和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方面的考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分支机构设置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企业财务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和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业务量的大小以及内控的基本要求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其中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国家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财务部门岗位设置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会计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相应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财务部门可派人会同监交。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强化会计核算的同时,建立计划和预算管理体系,强化会计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公司各级单位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须在上年度末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变化的情况滚动调整相应的计划。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对各项经营业务的开支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划分。

第八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票据、存货、固定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各项资产的购置、保管、处置等通过制度进行约束,对各项资产状况进行实时跟踪,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要求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通报。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并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八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八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相应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送××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九十条  公司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相关规定,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