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央企业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穿透式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发监督规[2026)2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进适应穿透式监管需要的内控体系建设,有效提升穿透监管能力,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现就做好2026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谋划推进内控体系建设工作。 加强企业党委(党组)对内控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实现智能化穿透式监管作为衡量和评估内控体系有效性的重要依据,落实穿透式监管体系在体制机制、监管系统、监督追责、制度体系等四方面建设要求,细化工作部署和推进措施,确保任务目标可行、实现路径清晰、责任分工明确。
董事会要将穿透式监管体系建设纳入议事日程,系统评估集团公司穿透监管能力和水平,针对监管系统存在的层级壁垒、数据孤岛、监管盲区等重大缺陷,切实采取务实有效改进措施。内控职能部门要对照穿透式监管的要求,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会同相关部门分条线重构控制流程和系统功能,健全数据自动采集、 模型自动分析、风险自动预警、核查自动派单、整改自动跟踪的内部监督闭环,加快实现内控体系数智化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
二、深入开展企业内控体系穿透监管测试。利用2年左右时间,以“全级次覆盖、全业务在线、全系统联通、全要素监管”为目标,对集团公司科研生产系统、经营管理系统等进行内控缺陷评估,重点测试企业信息系统的穿透性,是否实现数据实时采集、横向关联、纵向贯通,产权、投资、财务、资金、薪酬分配、金融、采购与供应链、军品业务、合同、境外等重点领域是否存在穿透缺陷,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推动实现业务在线管理、阳光运行。持续开展现行内部规章制度缺陷评估,推动穿透式监管要求嵌入公司章程、投资协议、业务合同等核心制度文件,明晰穿透职责权限、责任边界和义务权利,及时将穿透式监管要求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可追溯的制度规则和管控节点,确保监管穿透力和实效性。
三、积极构建重点领域内控监管规则模型。根据重点领域业务运行管理要求,聚焦巡视、审计关注重点及11个突出问题,系统开展内控监管规则模型研究设计和开发工作,全面梳理并细化业务风险场景、违规情形和分级预警阈值,持续推进规则模型迭代与功能评估,加强跨部门跨领域规则模型协同设计、统筹整合和共享共用,不断优化模型判断和参数设置,常态化筛查形成问题台账和风险“全息画像”,建立健全标准化、可追溯的自动化分级派单督办机制,推动风险防控由人防向技防、模糊向精准、抽样向全量的转变,提高问题风险精准识别和深度挖掘分析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按要求报告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情况,对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国务院国资委将依规追究责任。
四、健全境外单位内控和风险防控体系。 密切关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国别政策法规变化,全面提升应对错综复杂国际形势、化解跨境经营风险的能力,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国资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实际,落实“三个刚性规则”要求,对照《中央企业境外经营负面清单(2025年版)》,涵盖境外企业的人、财、项目、业务,找准境外内控关注重点,对资产规模大、管理链条长、监督力度弱、 问题易发多发的境外企业,以及1亿美元以上大额投资项目,探索增设内控风险预警专岗,加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跨境数据治理与数据安全管控,推动内控监督评价与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财会监督等协同联动,加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境外风险可控在控。
五、切实提升内控监督评价质效。 系统谋划2026—2028年集团监督评价三年全覆盖工作,科学制定监督评价方案,完善监督评价机制,深化监督评价成果运用,按照“控制有效、控制较好、控制较弱、控制失效”确定评价等级,作为资源配置、经营授权、业绩考核、干部任免、奖惩考核等重要参考依据;对一般缺陷问题精准派单、整改整治,实现 “发现一个问题、完善一批制度、防范一类风险;对重大违规问题提级查办问责,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查处,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发挥以评促建、以评促治作用。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细化本通知重点任务,制定分工方案, 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路径和责任主体,有序推进年度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各项工作。 认真总结2025年度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按照模板(见附件)要求,报送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准确、规范,着重介绍典型经验做法,坚持用事实、数据和案例总结分析,报告须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由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公章后(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可编辑的电子文档)于2026年4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综合监督局),同时抄送企业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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