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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风险管理的步骤(2)

2024-06-11 14: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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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七:梳理各层级的合规职责与义务

    一个高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应当采纳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其中董事会及高级股权持有者需率先垂范,向全体员工彰显对合规原则的坚定承诺。自上至下的合规推动策略确保了合规文化渗透至企业的每一个角落。在这一过程中,明确界定企业最高决策层级(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合规责任与义务至关重要,而这一界定工作的起点和基石,则是企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作为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首要法规性文件,其制定源于各股东之间的协商一致,对于构建合规框架具有根本性意义。因此,结合最新的公司法律条款,对章程进行全面审视、查漏补缺,显得尤为关键。这一审查过程旨在识别并修正章程中可能存在的缺陷与潜在风险点,确保其内容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有效指导企业合规实践,特别是在界定决策层合规职责方面。

    基于公司章程的深度审查与修订机制,企业不仅能够系统性地梳理并明确决策层的合规角色与责任,还能敏锐地识别并应对那些关乎决策层面的特定合规风险。此过程不仅是对既有规则的简单调整,更是一种积极的合规风险管理策略,通过持续的修正与改进,强化企业整体的合规能力,从而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长期利益。

一、股东的合规职责、权力与义务:

股东会作为企业治理的顶层架构,其职能的有效发挥仰赖于每位股东职责的清晰划分。梳理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的职责与义务时,应先要梳理和明确各股东的职责与义务: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力。

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可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应在公司成立 之日起,按其认缴的出资额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该股东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公司按规定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该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当向公司提供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续人可以继续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根据前述第一至第十七条所概述的合规义务准则,透彻审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评估其完备性与合法性。章程中任何关于股东设置的模糊或缺失条款,均可能构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隐患,进而对公司的运营稳定及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构成潜在威胁。因此,此环节旨在通过严谨的合规性审查,揭示并弥合章程条文中的法律空白,以预防性规避因规定不明确可能诱发的法律风险,确保公司治理框架的健全与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二、股东会的职责、权力与义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会前应向各股东提交公司财务报告审阅。

出现公司未能弥补的亏损,应召开会议。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的会议。

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的会议。

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在两个月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股东会召开股东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应按公司单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表决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让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包括主持人,会议记录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委托书一并保存。

审议批准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报告

三、股东会的决议事项:

投资、融资、修改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监事;

募集股份、股份或股票发行;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公司利润分配,公司亏损的弥补;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股东股份转让及股东所持股份增减。

通过精细化界定股东会的合规职责与义务,并系统性梳理其权限边界,旨在确保股东会议事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无懈可击,即从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直至决议生成的各阶段均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此外,深入分析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聚焦于决议内容与程序的双重合法性,验证其是否牢固建立在法律框架之内,既能抵御法律挑战,又确保决议的有效实施与持久约束力,从而维护公司治理的严谨性与决策的权威性。

四、股东会的合规风险:

决议会议召开的程序是否合法:

合法的会议程序是决议有效性的前提。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会议召集应遵循正当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前通知所有股东(除非公司章程或事先约定允许的特殊情况),确保通知内容完整明确;会议议程清晰,不超出预先通知的范围;符合参会人数门槛(即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参会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会议主持人的任命合规等。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决议被质疑甚至撤销。

决议的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决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内容与形式是否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不得侵犯股东的基本权利,不得从事禁止的经营活动等。此外,决议的表决过程应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规则,确保表决权的正确行使。若决议在程序或内容上存在瑕疵,股东可在一定期限内(如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未经法院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决议,一般视为有效。

小股东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在公司治理中,小股东往往因其持股比例较小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保护小股东权益,防止其被大股东压迫,是公司法的重要目标之一。这包括但不限于:确保小股东的知情权,如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等;保障小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如重大资产处置、公司合并分立等;提供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当小股东反对某项决议时,有权要求公司按公允价值回购其股份。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决议内容不得损害股东合法权益,任何违背此原则的决议均可视为无效或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