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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2024-04-23 08: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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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正确评价内部控制,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组织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领导,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阅和批准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方案;

(二)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和解决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内控评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重大事项,按照董事会授权进行决策。

第三条  公司成立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由分管内控工作的公司领导任组长,审计部负责人和企管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内控员任成员,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方案;

(二)实施年度全面评价,对各部门和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价;

(三)根据检查和评价情况,分析内控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形式和内容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实行总部评价和各单位自查两级评价机制。年度全面评价在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

第五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公司内控制度和流程,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从公司层面和业务层面,对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六条年度全面评价应覆盖公司层面和业务层面。检查小组成员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行回避,确保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第七条  各单位半年度自查包括:对业务流程的控制点执行情况检查、不相容岗位有效分离情况检查、控制措施执行情况检查。

第八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须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

第四章 内部控制实施步骤

第九条年度全面评价实施步骤包括:拟定并下发内部控制评价通知(含方案)、召开年度全面评价动员会、现场检查和评价、检查评价结果复核与确认、编写评价报告、整改落实等六个阶段。

第十条现场检查评价结束后一周内,被检查单位应就未执行的控制点及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整改计划,严格按照计划的时间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检查小组负责整改效果的验证。

第十一条  各单位半年度自查自行组织实施,在每年的7月30日前形成半年度自查报告和工作底稿报企管部复查。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推荐采用的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包括:个别访谈法、调查问卷法、穿行测试法、抽样法、实地查验法、文档(文件、凭证、表单、记录)查看法、比较分析法、专题讨论法、重新执行法。对于同一控制环节可以综合使用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个别访谈法主要用于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访谈前应根据内部控制评价需求形成访谈提纲,本文由“管理者视角”编制发布,请搜索关注,撰写访谈报告,提炼访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后续进一步验证,不单独作为形成评价结论的依据。

第十四条  调查问卷法主要用于公司层面评价。调查对象应包括公司高层、中层、基层员工,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兼顾,以确保信息收集的全面性。

第十五条  穿行测试法是指在业务流程中选取一笔交易作为样本,追踪该交易从最初发起到最终归档的全过程,以此了解控制措施设计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抽样法分为随机抽样和一般抽样。随机抽样是指按随机原则从样本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一般抽样是指人工任意选取或按某一特定标准从样本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对于发生频率较高的控制,使用抽样法,抽样数量见下表。(仅供参考,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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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实地查验法主要针对业务层面控制,通过账实核对、实际与标准要求对比等方法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  文档(文件、凭证、表单、记录)查看法是对控制所形成的文档(文件、凭证、表单、记录)进行查看,以验证控制是否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比较分析法是指通过数据分析,识别问题所在,评价控制点的有效性和效果。数据分析可以与历史数据、行业数据以及关联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第二十条  专题讨论法是召集相关人员就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或控制问题进行分析,既可以是控制评价的手段,也是形成缺陷整改方案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  重新执行法是进行内部控制测试时,对某一控制活动重新执行一遍,以评价控制是否有效的方法。

第六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财务报告内控缺陷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定性标准

(一)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2.对已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3.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5.未建立基本的财务核算体系,无法保证财务信息的完整、及时和准确。

(二)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建立规范约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

2.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3.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4.重要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二、定量标准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等于营业收入的0.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2%但小于等于0.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等于资产总额的0.2%,本文由“管理者视角”编制发布请关注,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2%但小于等于0.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第二十三条 非财务报告的内控缺陷,即公司内部管理缺陷,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具体认定标准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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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一)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3.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4.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5.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二)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收到轻微处罚;

2.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3.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4.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5.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6.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7.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二十四条  一般缺陷由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确认,重要缺陷由总经理办公会确认,重大缺陷由董事会最终认定。对重大缺陷实行追责。

第二十五条  检查小组对各单位进行抽查时,发现各单位自查时未查出或未上报一般缺陷时,可以定性为该单位内部监督存在重要缺陷;发现各单位自查时未查出或未上报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时,可以定性为该单位内部监督存在重大缺陷。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评分标准和评价等级

第二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的评分与最终认定的缺陷类别相结合,全面评价总分100分,具体单项分值在内部控制评价表中体现。

第二十七条  按全面评价最终得分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等级如下:

有效:评分85分以上(含85分)   ;

基本有效:评分70-85分(含70分)   ;

需改进:评分60-70分(含60分);

不合格:评分60分以下。

第八章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要求

第二十八条对调查问卷应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书面的分析报告。调查问卷分析报告和调查问卷原件都应作为评价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穿行测试应记录流程中每个关键控制点的运行状况,并得出控制是否执行的结论。

第三十条  进行抽样时,对每个样本的相关情况都应做出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  对实地或文档进行查验查看时,应记录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书面记录,也可以复印、拍照、摄像等。

第九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根据自查结果编制自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次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二)本次内部控制自评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自评结果综述;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计划;

(五)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各部门、子公司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检查结果汇总形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1.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3.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基准日,于次年第一季度向董事会提交,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涉及的部门应及时提供全面和准确的资料,因迟报、漏报、错报等影响评价工作顺利进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授权批准,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对外公布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凡擅自公布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企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