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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程序

2024-04-20 08: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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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步骤:编制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公开→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评审→确认采购结果→发布结果公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公示→履约验收→支付资金→采购文件归档、保存。

一、编制采购预算(俗称:采购人按规定筹钱买东西)

1、预算单位作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项目审核,确保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预算单位应结合单位经费支出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的要求,按照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编制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严把支出关口,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

3、预算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全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编制范围。切实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防止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一律编制采购预算。预算低于10万元的可不编制采购预算。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列入电子卖场采购品目的10万元以下项目,可编制采购预算,从电子卖场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且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货物和服务30万元,工程60万元)的项目,可不编制采购预算,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等实施采购。

二、采购意向公开(俗称:采购人向社会告知我们打算在什么时间拟花多少钱想买什么东西或什么服务,以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的需求,为下一步的参与投标做好准备)

1、公开范围。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小额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当年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涉密项目除外)。

2、公开内容。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

3、公开依据。采购意向由各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年度执行过程中新增的采购项目按照确定的采购预算金额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4、公开时间。采购意向由各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三、确定采购需求 (重点环节:采购人对要买的东西或服务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确保能够获得最佳物品或服务方案)

1、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采购项目的功能或者目标,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是采购人确定采购方式、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2、采购需求确定的依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 调查情况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3、采购需求的内容应当完整、明确。

4、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5、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四、编制采购计划(俗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金额、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

1、采购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主要要素有采购金额、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采购、分散采购等)、采购方式等。

2、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3、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五、委托代理机构(俗称:采购人请专业机构帮助组织实施采购,专业机构可以是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也可以是社会代理机构)

1、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可以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也可以选择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2、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3、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编制采购文件(重中之重,用文字来表述采购人对所购东西或服务的各项具体要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较多,引起的质疑和投诉也较多,是需要采购人和集采机构、代理机构深入沟通)

1、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2、编制采购文件注意事项:

①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条件合法;

②技术、服务需求与履约要求的内容完整准确;

③对采购进口产品的,不能限制国货;

④合理设定评分因素和权重;

⑤科学制定评分细则;

⑥评分标准要体现国家政策;

⑦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合法明确;

⑧供应商权利维护指引清晰;

⑨采购文件语言表述准确、严谨等。

七、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人或集采中心、代理机构向社会发布采购项目相关信息,是潜在供应商重点关注的内容)

1、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2、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3、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公共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4、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八、组织开标、评审(重点环节: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确定合格中标供应商,大部分情况下由集采中心或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由评审专家组独立评审打分,按评分结果名次推荐合格中标供应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2、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评审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九、确认采购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货)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结果公

十、发布结果公告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同时,要向未中标供应商告知得分及排名情况。

十一、签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避免合同争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提前明确合同条款,细化项目要求和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公示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三、履约验收

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同时,履行验收义务,出具验收意见,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十四、支付资金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五、采购文件归档、保存

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