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的依据:
1.《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十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2. 董事会制定的内控评价的缺陷无遗漏原则和证据原则。
l缺陷类别:
缺陷按其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若出现下列情形可认定为重大缺陷:
1.1不能证明内控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其范围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1.2 不能证明内控评价已关注到重要高风险领域;
1.3 不能证明内控评价工作已实现与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相互分离;
1.4 不能证明治理结构不是形同虚设;(公司治理)
1.5 不能证明发展战略是可行的;
1.6 不能证明机构设置不存在重叠现象;
1.7 不能证明权责分配明晰;
1.8 不能证明不相容岗位均已彻底分离;
1.9 不能证明人力资源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是科学合理的;(人力)
1.10 不能证明企业文化能促进员工勤勉尽责;
1.11 不能证明社会责任已有效履行;
1.12 不能证明资金的筹集、投放和营运过程不存在资金链断裂;(资金)
1.13 不能证明资产运行中不存在效能低下或资产流失;(无形资产、固定资产)
1.14 不能证明采购环节不存在舞弊行为;(采购)
1.15 不能证明销售环节不存在舞弊行为;(销售)
1.16 不能证明研发项目均经过科学论证;
1.17 不能证明工程项目不存在商业贿赂等。(工程项目)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若出现下列情况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1 公司治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1.1无法证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裁办公会有规范的议事规则;
2.1.2无法证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是按议事规则议事;
2.1.3无法证明董事会对内控有所作为;
2.1.4无法证明监事会对内控有所作为;
1.2.5无法证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控有实质性作为。
2.2 资金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2.1无法证明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合法合规;
2.2.2无法证明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清理严格有效;
2.2.3无法证明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按规定严格执行;
2.2.4无法证明资金的会计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2.5无法证明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有完整记录;
2.2.6无法证明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严格有效。
2.3 采购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3.1无法证明请购事项明确,请购依据充分适当;
2.3.2无法证明采购行为合法合规;
2.3.3无法证明采购与验收流程及有关控制措施是明确和规范的;
2.3.4无法证明付款方式和程序、与供应商的对账办法有明确规定。
2.4 存货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4.1无法证明存货请购的事项明确,请购依据充分适当;
2.4.2无法证明存货管理控制流程清晰严密,存货管理原则及程序是明确和规范的;
2.4.3无法证明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完全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2.5 销售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5.1无法证明销售政策和信用管理科学合理;
2.5.2无法证明销售与发货控制流程规范严密;
2.5.3无法证明应收账款能有效管理,及时催收;
2.5.4无法证明往来款项能定期核对,如有差错,能及时改正;
2.5.5无法证明销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完全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2.6 工程项目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6.1无法证明工程项目的决策依据充分适当,决策过程科学规范;
2.6.2无法证明概预算编制的依据、内容、标准是明确和规范的;
2.6.3无法证明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时,相关的招标程序和合同协议的签订、管理程序明确;
2.6.4无法证明价款支付的方式、金额、时间进度明确;
2.6.5无法证明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流程科学严密,竣工清理范围、竣工决算依据、决算审计要求、竣工验收程序、资产移交手续等明确;
2.6.6无法证明工程项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完全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2.7 固定资产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7.1无法证明固定资产取得依据充分适当,决策过程科学规范;
2.7.2无法证明固定资产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流程清晰严密;
2.7.3无法证明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完全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2.8 无形资产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8.1无法证明无形资产取得依据充分适当,决策过程科学规范;
2.8.2无法证明无形资产取得、自行开发并取得、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控制流程清晰严密;
2.8.3无法证明无形资产确认、计量和报告完全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2.9 长期股权投资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9.1无法证明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真实可靠,支持投资建议和可行性的依据与理由充分恰当,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已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2.9.2无法证明投资实施方案科学完整;
2.9.3无法证明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全面及时;
2.9.4无法证明投资收益的确认符合规定;
2.9.5无法证明投资权益证书的管理严格有效;
2.9.6无法证明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依据充分恰当;
2.9.7无法证明投资处置的方式和程序是明确和规范的;
2.9.8无法证明与投资处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记录真实完整。
2.10 筹资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10.1无法证明筹资决策、执行与偿付等环节的控制流程清晰合理;
2.10.2无法证明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审批、筹资合同协议的审核和签订、筹集资金的收取与使用、还本付息的审批与办理等有明确规定;
2.10.3无法证明筹资活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完成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
2.11 预算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11.1无法证明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的控制流程清晰严密;
2.11.2无法证明对预算编制方法、审批程序、预算执行情况检查、预算调整、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考核等有明确的规定。
2.12 成本费用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12.1无法证明成本费用定额、成本计划编制的依据充分适当;
2.12.2无法证明成本费用事项和决策过程是明确和规范的;
2.12.3无法证明成本费用预测、决策、预算、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的控制流程清晰严密;
2.12.4无法证明对成本费用核算、内部价格的制订和结算办法、责任会计及有关成本费用考核等有明确的规定。
2.13 担保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13.1无法证明担保对象、范围、条件、程序、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是明确和规范的;
2.13.2无法证明担保评估科学严密;
2.13.3无法证明担保执行环节的控制措施充分有效。
2.14 合同协议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14.1无法证明已实行分级授权,归口管理;
2.14.2无法证明签约主体资格及合同协议订立的程序、形式、内容等合法合规;
2.14.3无法证明合同协议履行、变更或解除得到有效监控;
2.14.4无法证明合同协议违约风险能及时识别和有效处理。
2.15 业务外包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15.1无法证明授权审核制度和外包业务归口管理制度是规范的;
2.15.2无法证明外包策略科学合理;
2.15.3无法证明承包方的选择依据充分,外包合同协议是规范的;
2.15.4无法证明外包业务流程有明确规定;
2.15.5 无法证明固定资产使用有授权;
2.15.6无法证明外部存货管理是规范的;
2.15.7无法证明外包业务会计处理符合有关规定。
2.16 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16.1无法证明子公司业务权限是合理授权,重大业务须经母公司严格审批;
2.16.2无法证明合并财务报表真实可靠,编制与报送流程是明确和规范的。
2.17 财务报表编制与披露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17.1无法证明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流程是明确和规范的;
2.17.2无法证明起草财务报告、校验、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审核批准等流程科学严密;
2.17.3无法证明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流程符合有关规定。
2.18 人力资源政策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18.1无法证明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科学合理;
2.18.2无法证明招聘及离职程序是规范的;
2.18.3无法证明人员聘用引入竞争机制;
2.18.4无法证明培训工作能够提高员工道德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
2.18.5无法证明人力资源考核制度科学合理,且能够引导员工实现企业目标;
2.18.6无法证明薪酬制度能保持和吸引优秀人才,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18.7无法证明薪酬发放标准和程序是规范的。
2.19 信息系统一般控制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19.1无法证明重大信息系统开发与使用事项履行审批程序;
2.19.2无法证明信息系统开发、变更和维护流程清晰合理;
2.19.3无法证明已建立访问安全制度;
2.19.4无法证明操作权限、信息使用、信息管理有明确规定;
2.19.5无法证明硬件管理事项和审批程序科学合理;
2.19.6无法证明会计信息系统流程是规范的;
2.19.7无法证明会计信息系统操作管理、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完善。
2.20 衍生工具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20.1无法证明衍生工具交易的性质、规模、范围、程序、报告等是明确和规范的;
2.20.2无法证明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评估充分可靠,相应的控制程序科学严密;
2.20.3无法证明衍生工具交易的监督检查充分有效。
2.21 企业并购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21.1无法证明并购交易归口管理;
2.21.2无法证明并购前期准备充分合理;
2.21.3无法证明并购意向书和项目草案的编制规范并适当保存;
2.21.4无法证明并购交易审慎性调查规范,调查内容充分,调查报告科学合理,合同协议的签订依据充分;
2.21.5无法证明并购交易的会计处理完全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2.21.6无法证明合并成本的分配科学准确。
2.22 关联交易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22.1无法证明关联方界定明确和规范;
2.22.2无法证明已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占用或转移企业资源;
2.22.3无法证明关联交易行为是规范的;
2.22.4无法证明关联交易会计记录和价格执行机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有合理保证;
2.22.5无法证明关联交易披露完全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22.6无法证明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披露流程是规范的。
2.23 企业并购管理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2.23.1无法证明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内部审计规范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规范内部审计程序,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并保证严格执行;
2.23.2无法证明内部审计机构已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
2.23.3无法证明内部审计人员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
2.23.4无法证明内部审计人员熟悉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2.23.5无法证明内部审计人员不断通过继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23.6无法证明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
2.23.7无法证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2.23.8无法证明内部审计人员避免对自已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外,各评价事项及其细项若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和支持其判断为是,均可认定为一般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