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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参考

2026-04-08 08: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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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镇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内控执行能力和管理水平,保护经济资源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正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镇人民政府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合法性。保证我镇管理和服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安全性。保证我镇资产安全、完整;

  (三)可靠性。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风险防范。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五)效率性。提高镇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镇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镇的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我镇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预算业务管理

  第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之前,为保证我镇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发办应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经费开支。

  正式预算批复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六条  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依据

  (一)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二)我镇各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我镇定员、定额标准;

  (四)我镇各部门、下属单位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经发办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完成我镇预算编报工作。

  (二)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根据下一年度的实际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数,并提交申报基础数据等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经发办。

  (三)经发办对提交的预算建议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汇总形成部门预算单位建议数。

  (四)我镇主要领导审定预算单位预算建议数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一上)。

  (五)财政部门审核本单位提交的部门预算建议数,平衡汇总后及时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

  (六)经发办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分解细化和下达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预算控制数。

  (七)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根据分解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安排本年度业务工作,提出预算上报数,并提交申报基础数据等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经发办。

  (八)经发办对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上报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汇总形成部门预算上报数。

  (九)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预算单位预算上报数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二上)。

  (十)财政部门审核本单位提交的部门预算上报数,平衡汇总后经同级人大批准后及时下达正式预算(二下)。

  (十一)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正式预算安排各项资金支出。

  第九条  各部门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所有开支事项必须明确所属预算指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按采购、收支、资产、项目等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条  决算编制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财政部门统一要求,认真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财务决算信息。

  第十一条  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错报有关财务决算信息,不得编造虚假财务信息,认真做好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经发办负责对本部门(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数据、预算、决算情况说明等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同时做好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  收支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管理

  (一)各项收入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各部门的收入票据一律使用财政统一票据,严禁私自印制、购买其他票据收款。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所有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所收款项应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各部门专户,严格禁止坐支挪用应缴或财政专户资金。如有违反制度规定,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经办人的责任,对违反国家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所有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专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对截留、隐瞒收入以私设“小金库”论处,其资金一律收缴财政,对当事人的违纪行为由纪委查处。出纳人员及各报账员要保管好现金,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xxxx元。如造成现金遗失或被盗,按“先赔后查”的原则处理。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日清日结,收支分明,并逐月准时将收支上报财政结算中心。

  第十五条  支出管理

  (一)做到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禁止铺张浪费,发扬节约、俭朴的工作作风,确保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所有支出报销单据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有经办人、证明人,然后由主管财政领导审批后,到指定单位付款。手续不齐全的凭证主管财政领导不得审批,财务人员不得付款。

  (三)严格专项资金及补助资金支出标准,实行资金用款申请制度,由用款或者项目主导部门提交申请,经分管领导、主管财政领导、镇主要领导分别批阅同意后给予拨付。严格执行机关管理方案的各项规定,禁止巧立名目乱发钱物。

  (四)xxxxx元及以上非常规支出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按资金用款申请流程审批拨付。

  第五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采购。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业务流程:

  (一)提出采购需求。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经领导批准同意后,经办部门将采购需求报送经发办,由经发办集中采购。

  (二)组织实施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云平台进行采购。

  (三)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中标后,按有关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组织验收。货物或工程完工、服务完成交付使用时,由相关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完后,应出具验收报告,有相关批准文件或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意见的,以其文件或意见做为验收资料。

  (五)付款。验收合格的,由经发办按照相关支付程序进行支付。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六)入账。经发办将采购货物、完工工程等支出凭证及时入账,对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同时进行确认,并及时登记入账。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xxxx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xxxx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购置应按照合理、节约的原则进行配置,并按照我镇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办理购置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所领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党政办做好我镇机关固定资产(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工作。

  (四)固定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我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五)每年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等,保管、使用等情况是否正常;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或报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和资产报废的程序及时报请核销。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

  (一)银行结算业务必须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银行存款账户只供我镇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他人使用。

  (三)经发办负责人每月应当组织会计员、出纳员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账户的收支情况;按照库存现金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会计员、出纳员盘点核对库存现金,确保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四)现金使用范围按我镇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五)公务借款当月无法结算的月末必须入账。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

  (一)开户银行预留印鉴更换,由经发办负责人组织会计员、出纳员一起办理,不能由单人前往办理。

  (二)银行存款账户预留印鉴应当由分管领导、经发办负责人、会计员、出纳员各自保管,不能委托他人代管。

  (三)经发办负责人、会计员、出纳员应对支付凭证的内容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后由持印人亲自加盖印鉴,不得让他人代盖。

  第二十一条  往来款管理

  (一)强化应收账款台账、催收责任、年度清查、坏账核销管理,规范往来账款核算行为。

  (二)对往来款项定期开展清理,针对不同情况,分清责任,强化措施,依法清收,依法处理相关账务。

  第七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我镇领导班子在相关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进行决策。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过程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及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项目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办理价款结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决算,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分类归档。

  第八章  合同控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我镇根据工作需要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三十条  按照“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合同主办部门是合同管理责任主体。

  第三十一条  主办部门负责对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我镇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会审,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支出金额超X万元或重大决策事项的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先提交我镇班子领导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时,由合同主办部门初审,经主办部门分管领导核定,报我镇主要领导审批、签名或由我镇主要领导授权相关人员签名后加盖公章。

  第三十三条  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定期对合同统计、分类、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第三十五条  保管人员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发生纠纷,主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取得共识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适当的解决办法。

  第九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