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央国企单位基本设立了首席合规官。第二十一条明确: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
多方位“决策事项”涉及“内外合规关系”的多样化,意味着当事项本身存在违规问题而被追责时,合规官负有不可推卸的合规审查责任:签字即知悉,知悉即承责。
掌握充足的合规知识、拥有必要的能力与责任心,是不能缺失的因素,但不能归结于“合规官必须掌握并精通各种法则、政策、制度、流程”。这样的归因,既不现实也不客观,何况谁也做不到。
解决这一看似无解的课题,恰恰是合规管理体系设计与建设不能缺少的内容。由首席合规官签字的合规性意见,是反映体系运作有效的“结果性关键活动”,不能简单地从决策“前置”的角度理解。
01.合规官与总法,职责属性不同的两个角色
办法规定:企业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由总法律顾问兼任。现实是,不少央国企单位,不一定设置有专职总法律顾问和专门的法务机构。
如何定位首席合规官,需要从合规官、总法律顾问、法务机构、合规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说起。
需要说明的是,本节题目说到的两个“角色”,并不代表现实中分属两个岗位上的两个人,要把他们看成“可分可合的两个影子”,才能够找到“合理逻辑”。
就好像现实中的一名演员,在戏台上扮演了剧本中的两个角色。导演只告诉演员上台“怎么演”,却不告诉演员“演哪个角色”,演员只能通过理解剧本“自悟”解决。同样,我们去描述这台戏,不能出现用一个演员代替两个角色的问题,听众永远也不会明白你在说什么。
担任首席合规官职务的人,就是那名演员。两个角色,就是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要理解“办法”,一人两角色是“前提”,只不过事实中的有些单位,出现了一人一角色的现象,在职责上也没有把“两个角色的影子”合并为一体,这个角色就是“首席合规官”。
做不到这一点,企业的合规管理可以按照办法陈述意图,但很难转变成可行的行动,又何谈合规管理的效能呢?
根据目标梳理活动,根据“活动运筹”组织工作,是所有管理体系建设的“一致”机理。体系的效能来源于活动,通过角色承担的工作完成。
以提高对经营管理活动触发外部违法违规风险的控制力、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承担国家赋予给企业的“普法”义务为目的,企业导入了法务这一“特定活动”。
承担法务工作的员工,称法务人员。为落实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高企业对合法经营的保证能力,企业“总法”这一角色脱颖而出。
总法与下属法务组织,构成了纵向的“法务”工作双向责任关系。没有法务人员或机构的单位,总法基本承担了法务职责。无论哪种情况,“特定活动”这一工作属性,不会发生变化。所以,企业法务系统只能是系统,不能说是管理体系。
为规范某些与法则关联度紧密且高频的日常工作,赋予法务机构承担诸如合同管理、制度管理、合规管理等职责,或者将非法务性质的“其它特定活动”职能,划归总法律顾问主管等现实现象,是企业为了提高效率、效果、降低成本采取的措施,属于扩展出来的职责,不能混淆为“法务”工作。
企业经常出现法务部门承担的扩展职能,分属其他主管领导负责的现象,属于扩展功能的反映,而法务工作对应的只有总法律顾问。类似现象,同属一个机构扮演几个“职能角色”的场景,只不过对应到机构中的人,分别承担不同岗位职责而已。
怎么定位首席合规官这一角色呢?不要纠缠于总法律顾问这一角色的“兼任”关系影响。按照办法规定,首席合规官是对企业合规管理主管领导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角色。
相关工作是什么?包括合规管理体系规划、建立、实施、监管、审计、评价、改进等系列职能。首席合规官是一个自带“管理”属性、有别于总法律顾问“专业技能”属性活动的职位。
02.理顺角色关系逻辑,才能找到方法
需要说明一点,我的说法不是基于办法的表面理解出发,会出现看似与办法描述“似乎不一致”的说法,是分析落实成文字的表现。可以肯定地讲,转化成事实的产出结果,完全符合办法中提到的各种要求。
管理不是基于感性,而是基于对本质理解的理性,只观其表而不求本质的做法,可以肯定地讲,企业实施的体系规划,不存在任何“可持续”的可能。我们常见的宣传、讲课是一回事儿,转变成基于事实的实践,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儿。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简单地分析该条内容,实质是法务“传统”职责,办法的潜在逻辑是:因为总法兼任了首席合规官,法务机构承担了合规管理职责,所以,该条职责成立。
同时,其中也隐含着两个逻辑:一是如果企业未设立“总法”职位,首席合规官即使不承担“总法”职务,也必须履行“总法”职责。二是即使合规管理部门未明确法务职责,也需要承担法务职能。二者是满足办法条款要求的必要条件。
为什么分析这些内容呢?如果一个企业未设专职总法,或未设法务机构,因落实办法要求设置首席合规官,很容易出现职责不清、无法落实的问题,自然会影响到体系的效能。
对已经设置总法且由法务机构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单位,从职责角度影响不大,但在具体做法上大部分会“天差地别”。
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事实”。怎么理解“办法”呢?需要改变一个思维逻辑:首席合规官兼任总法律顾问,合规管理机构承担法务职责。这个办法就全“通”了,会变得非常容易描述,也不会出现把合规管理狭隘地理解成“知法守法”为主旨,演变成处理事务型课题的做法了。
这个观点之所以不容易被接受,是因为总法、法务职能出现在前,首席合规官、合规管理职能出现在后,且未因新变化对存续系统进行适应性调整的原因。也是我在以前文章中提到“办法替所有企业做出了确定性假设”的原因。
怎么解决呢?分开讲,把法务工作视为合规管理中的“一个功能构成”,本身也是“事实”。其内在逻辑是:因加强合规管理而需要强化法务事项,而不是因法务事项需要必须进行合规管理。
为什么出现这些“变化”呢?反映对合法合规经营要求的外部环境变了,这就是我总讲“组织由外部环境、企业战略决定,组织与流程是相互影响关系”的原因。
其实,企业设置了首席合规官,完全可以取消总法律顾问这一职位,设立了合规管理机构,完全可以取消法务机构。因新变化而取消局部重叠的职位与机构,不代表法务职责的消失。
对同一个人而言,兼职之说,会潜意识形成“主责与辅责”之分。其次,从逻辑上讲,为达成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目的,需要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这一手段,为达成合规管理体系的具体目标,会提出体系坚持的理念、通则与指导原则,需要理顺支持体系达成具体目标的各项体系活动,以做出工作安排。
其中,法务活动,就是支撑实现体系具体目标不可缺少的活动之一。所以,合规官的职责覆盖了总法律顾问的职责。理顺了逻辑,才能提出职位与任职资格标准,才不会出现将提出需求的“工作阶段”,纳入到由需求带来的“特定活动”中的做法,才存在产生效率的可能基础。
相反,因不存在“兼职”之说,会让角色感受到更清晰、更明确的职权与责任,更有利于充实合规管理职能。由于首席合规官职位富有管理属性而更具权威感、更广泛的责任感,且能够与世界企业接轨,更容易参与到企业的重大决策中。
分析并理顺了角色关系,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将更富逻辑性,且能够与“办法”实现完全匹配。央国企中自然存在或产生的很多“逻辑”不通问题,皆产生于“既要、又要、还要”,皆因“只增无减”而铸成。
03.正确提出合规性意见的基础及方式
首先,企业强调人岗的匹配,需要建立在“因有能力承担某项职责而做出安排”,而不是“因安排某个职位而能承担某些职责”的逻辑上。是每一个企业“选人用人”应该遵从的基本原则。
其次,首席合规管需要理解和掌握尽可能多的法则、政策、内部制度,非常必要。我要说的是,虽然这一点非常正确,也反映为职位的胜任能力,但也是人人皆知、毫无用途的“永远都对的废话”。
不能否认,即便放到某一个具体的堪称优秀的人身上,要理解、掌握与企业相关的广泛的法则与政策、制度,也是不现实的。
怎么办呢?只有一条,通过体系的规划、建设与运作,尽可能减少首席合规官对“法则与制度知识”的依赖,需要从体系建设上打好基础。减少,不代表不依赖。
一项职能管理,永远反映的是概念、理论、分析、规划、实施、组织、控制、监管、绩效评价等职能。其中的概念、理论、分析、规划,是职能管理中“最重要、最前端”的部分。
管理者承担一项职能管理,掌握必要的理论、方法是基本前提。要实施管理,就必须以理论为指导,通过对概念的分析,逐步转化成分层化的群组型分类,否则,根本找不到活动,又何以谈管理?
从概念上说,合规管理指的是什么?包括员工道德层面的“合规”、“党纪”方面的守纪,是基于概念上的“感觉”。我要说的是:这些内容不是合规管理职能的重点,他们与违规追责中的一部分,共同与企业中的另一条职能形成匹配关系。
不是重点,不意味着从体系中消除。分类是提高可管理性、明确责任、决定体系全面性、有效性的关键步骤。也是把合规管理从广义收缩到“狭义合规管理”的做法,职能管理不能“用概念做管理”。
必须认识到一点:各职能管理部门承担的符合体系要求的工作,他们的成功,就是体系的成功;他们的成果,都可以被体系所应用。
我总讲合规包括合法、合制、守约、合德。但合德部分,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制部分,自然就不会构成合规管理体系的具体活动,而是由其它部门承担的可“归纳于合规管理体系之内的片段活动”。
所以,企业中违规举报设置,可以但也不一定必须纳入合规管理部门内。无论设立在哪个部门,都必须就“违规线索”进行分类,包括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合规管理体系是企业的合规管理,而不是合规管理部门的体系,只是企业因追求而需要完成这项任务,交由合规管理部门去承担而已。任何职能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做出的努力与工作成果,都是体系发挥效能的反映。
试想一下,假如出现了违纪职务犯罪与违反伦理道德的问题,首席合规官、与法务同署的合规管理机构“能承担违规线索调查职责”吗?即使办法中明确了这一职责,事实上也做不到,但是,由纪检或人力资源机构承担完成的工作,同样是体系运作的内容。
当然,有效的合规管理,会构建“信息数据流转”的流程。守约,很好理解,关键在于“合法、合制”。是决定合规官能否正确地提出合规性意见的关键。
企业面对外部的“通用”法则非常多,关联度的评价因素包括3条:一是外部法则是否构成对企业的影响;二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构成对法则主管方或监管方执法的影响;三是职能管理已经拥有的可控能力。
对于合规管理中的“法务”来讲,体现合法性的重点是什么?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事项存在交互的法则与政策,以及构成企业提高外规可控力的制度。无论如何,这两个领域的合法管理,法务都无法摆脱。
可能有人说:法务审查的远不止这些领域,还包括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调整等决策事项。没错,但这些领域的合规性审查,都有可利用的资源基础。我们探讨的是如何尽可能降低合规官对广泛知识的依赖度,提高合规性意见的正确性,而不是“合规性审查”活动。
企业中各职能管理,都是任何一个职能管理可以利用或合作的“资源”,既脱离不了对其他职能的作用,其他职能也“不能”游离于该职能的影响范围之外。所以,各职能管理部门是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合法、合制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
各部门如何做?职能管理体系必须提供支撑他们落实责任的“要求、作业流程、方法模型、模版、表单”等工具。让他们“知、会、做”,体系才具备可持续的基础。
工具,不一定必须使用,但没有工具,那是体系管理的失职,也是管理体系存在重要缺陷的症状。
通过这种方式,足以减少“合规官”需要对大量知识储备的依赖,也足以支持合规官在必要时,对相关法则、政策的“易获取”。但是,如果合规管理建立在“概念”基础上,也只能由合规官自己背负“很难实现”或客观上依靠感觉实现的合规审查责任。
最后,当面对一个“重大决策事项”必须提出明确合规意见的时候,在合规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查结论的基础上,能确定做出合规性判断意见的事项,自然就可以解决。由于涉及面很宽泛的“非例行或偶然性”决策事项,造成合规意见不确定性较大时,就必须依靠“团队”解决。
比如,企业内部改革进行的资产重组,特别是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人员调整,虽然是“内部整合”,但有非常多的包括财政、国资、上级单位、员工身份变化等外部政策规定,合规官能提出“明确的合规意见”吗?
事实是,合规官很可能无法提出意见,甚至都不知道“审什么”。
比如,当年我还在某央企二级大型单位任职战略规划处长的时候,因负责长达6年的系统化变革,每个实施方案都属于“重大决策事项”,曾遇到很多类似的政策盲区,都是依托于与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沟通、分配任务、确定完成时间、明确责任人的方法实现。
法务部门很难承担类似的合法性审查,因为,外部合规要求来自于“行政规章”而不是法则,最掌握政策的不是法务部门,而是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但是,如果不去主动沟通,他们恐怕都不知道存在这些需求。
作为首席合规官就不一样了,合规审查意见也远超法务合法审查的范围。面对一项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知道哪个部门承担什么样的“外部合规管理”职责为前提,应该不是什么难事儿。
团队有3种方式:一是委员会的两种形式,取决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规划与设计,一项具体设计必须要预测后期的需要;二是临时团队,反映为沟通、分派、理解、分析、综合、归纳,并提出意见;三是内涵式团队,只要体系设计可行,就会形成清晰的流程,参与到流程中的角色,就是一个“团队”组织。
04.结余:内外统一的合规风险管理
合规管理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与多项职能之间存在紧密关系的管理课题。所有违规风险的诱因,都产自于“内部”组织或员工的行为。外部合规风险的“内部可控性”,是企业做好合规管理的“最有效”路径。
可控性是什么呢?把外部法则的外部合规要求推送给员工,是最不具可控性的做法。只有确定性,才意味着“可控”,然后才会出现在可控基础上对剩余风险的再评估,才会产出“以继续提高可控能力为目的”的风险库,才会产出在可控基础上的“以应对风险发生为目的”的合规风险清单。是做好合规风险管理的“基本机理”。
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面向外部合规要求、战略管理要求、职责要求提高内部可控能力、管理执行力,是企业实现内外统一的管理合规风险的根本方法。
企业的合规管理,是遵循风险管理“一致性”理念、原则、方法,转化出来的“多样化”风险管理之一。最终的合规管理是向内的,以“组织能力、内控、体系活动”的形态展现出来,形成有序的可持续循环机制。
合规,是合规管理体系发挥效能追求的“结果”,把合规目标具体化、可衡量化,就构成了合规管理体系每年度的“具体绩效目标”。分解形成的各种活动,是合规管理体系的“行动计划”。通过目标绩效、行动计划事项完成度进行评价,即合规管理体系的“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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